信用是金融的立身之本,亦是金融交易产生的基础,存款性金融机构是微观信用主体,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则是微观信用主体规范化健康发展的基础,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也是保证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的不断推进,金融领域交易欺诈、内幕操纵、恶意欠逃、骗保骗赔、非法筹资等失信行为充斥市场,扰乱市场正常金融秩序。全球金融业发展日益复杂、多元化,加快我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首先以多层级信用体系的架构为基础。做到传统银行部门和新兴互联网金融部门的兼顾,与时俱进,在金融开放和创新中把控好宏观信用体系的覆盖效用。“一带一路”沿线多国金融市场发育迟缓,金融信用体系存在诸多漏洞,我国银行部门在跨国金融合作中将面临多样复杂的失信问题,如果没有合规合法的信用体系建设,“一带一路”配套金融服务难以持续。
另外,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以信用为基石,而我国创新金融领域失信事件频发,金融平台欺诈、“跑路”事件屡屡发生,失信问题严重制约金融创新的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金融市场二元结构特征的金融信用体系,联系国内外市场、互通传统与新兴部门,为金融市场的发展配以完备的信用体系。
其次要加快金融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征信平台的构建涵盖金融机构、金融企业客户和消费者个人,全面的信息共享能够在国内外金融市场形成及时、高效的信用信息处理,将传统市场和互联网金融准确对接,整合不同资源以实现信用信息的合法交换和共享。第三,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的信用标准和严厉的处罚力度是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关键,只有让失信者处处为难,才能在市场中形成人人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良性循环。
宏观金融政策导向是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生存发展的重要制度环境,对于微观金融主体而言,宏观政策导向的透明性和可理解性是其避免金融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的保障机制;反过来,宏观金融政策的效果需要借助微观主体的实践进行检验。因而,宏观政策与金融机构主体发展间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发展一致性,在深化金融市场国际融合、助力“一带一路”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宏观金融政策应当与微观主体的发展一道,不断根据金融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保障政策落实的时效性。
对于宏观调控作用方式而言,政策的实施应当以金融机构的发展需求为中心,构建政策指引性宏观调控机制,将政策措施循序渐进在行业推行,避免因政策波动过大对金融企业产生过激影响。在促进金融机构发展的同时,金融调控部门亦需从宏观层面加大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范上市公司管理体系和经营行为。
对于微观金融主体而言,本土银行部门应实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