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更电话和地址、拒不确认庭审笔录、无正当理由中断在线庭审——这些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将有相应的信用评价。今天上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全国 互联网司法信用报告制度,将司法信用从高到低分为绿、蓝、*、红、黑5个等级,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档案,定期向征信部门等机构推送、供个人查询,还将通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
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侯向磊表示,我国目前信用制度建设滞后,具体在司法领域表现为逃避诉讼、滥用诉权、虚假诉讼、拒不执行等现象,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造成送达难、查证难、执行难等司法窘境。推出司法信用报告制度是广州互联网法院为完善互联网司法信用评价机制,推动网络空间信用治理体系建设,探索从源头破解送达难、执行难所出台的重要创新举措。
司法信用分五个等级逐案制作报告
据了解,该制度首次确立“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自觉遵守诉讼规则、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等行为的表现情况”作为司法信用的概念,同时选取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36种行为作为司法信用等级的评定要素,通过在个案中进行对应选取并综合评定等级,每个案件都将制作成司法信用报告。
司法信用报告创设了绿、蓝、*、红、黑“五色信用”评价体系,既肯定和激励遵法守信行为,也否定和惩戒违法失信行为。其中绿色为信用 等级,蓝色为信用良好等级,*色为一般失信等级,红色为较重失信等级,黑色为严重失信等级,从绿到黑,信用等级逐级降低。
报告供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向社会发布信用指数
在司法信用报告制作后,广州互联网法院会将报告存储于“网通法链”智慧信用生态系统,建立互联网司法信用档案,供相关机构和个人查询;通过网络媒体、该院官方网站和“E链智执”执行工作平台等途径发布司法信用报告;定期进行多源分析、多维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互联网司法信用指数。
广州互联网法院执行局局长赖俊斌介绍,该院确立司法信用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司法信用报告总体评级为绿色或者蓝色等级的,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该当事人司法信用 或者良好的评价信息,以进一步营造遵法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而对总体评级为*色、红色或者黑色等级的,会作为在个案执行中对应采取限制消费、网络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的重要参考,强化对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金融、移动电子支付、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等方面的限制与惩戒,并定期向市场监管、金融及征信机构等部门推送该当事人相关失信评价信息,以进一步压缩失信当事人的网络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广州互联网法院还规定当事人事后自觉悔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自收到司法信用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信用变更申请。对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可酌情调高其司法信用报告的总体评级。
试行期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件、和解3件
据悉,该制度自今年7月份试行以来,广州互联网法院已累计制作司法信用报告48份,其中绿色信用等级1份、*色信用等级37份,红色信用等级10份。报告发出后,已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件、达成执行和解3件、主动联系法院了解情况24件,反馈率超过60%,取得了较好的司法实践效。
附:信用等级评定要素
绿色信用等级:
(一)自觉遵守诉讼规则;
(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蓝色信用等级:
(一)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准确无误;
(二)主动在线注册认证、反馈送达信息;
(三)按要求履行举证、质证等法律义务;
(四)按要求参加庭审、配合传唤及执行约谈;
(五)如实报告财产;
(六)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七)遵守限制消费令;
(八)确因无履行能力导致只能部分履行法律义务。
*色信用等级:
(一)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等涉诉行为中留存的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出现注销、失效等情形,未主动告知相对方;
(二)拒不参加庭前会议;
(三)拒不参加庭审、拒不配合传唤或者执行约谈;
(四)拒不确认笔录、拒不签收法律文书;
(五)不主动报告财产;
(六)不如实报告财产;
(七)不配合财产调查核实。
红色信用等级:
(一)在法院有效送达认证关联通知、应诉通知、执行通知等诉讼材料后,当事人仍不按要求履行注册认证、查收材料、反馈信息等义务;
(二)变更已向法院确认的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不主动告知法院,或者故意逃避送达、通知;
(三)不遵守法庭规则,情节严重;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在线庭审或者执行约谈;
(五)恶意提起管辖异议、执行异议等程序,拖延时间;
(六)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七)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八)在诉讼、执行过程中隐匿、转移、伪造、篡改、毁弃财产凭据、股权协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九)违反限制消费令;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十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黑色信用等级: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鉴定、勘验、评估、审计等相关人员开展工作;
(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五)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故意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且情节严重;
(七)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八)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情节严重。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图片记者魏丽娜通讯员刘文添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崔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