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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解读民法总则基本原则之四: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世界通用,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例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小华每天下午5点半,用自家小四轮盛满砂糖橘在工业区大门口叫卖。后来,许多人发现,要么短斤少两,要么是普通桔子而不是砂糖橘。人们为了防止小华欺诈(不诚信),要想从小华那里买橘子,要么人人带个小称,这样就不经济、太浪费;或到别处复称,时间上不合算。总之,从小华那里买橘子,成本反而太高。如果整个社会的民事活动,如小华一样不诚信,那么社会经济无秩序,人们付出高昂的代价。
一、民事主体在着手与他人开展民事活动时即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交易相对方自己的相关信息,表里如一,不弄虚作假。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
冯某、薛某、农业银行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冯某用自家城市大厦从农业银行抵押贷款万,生意亏本,无法还债,冯某与农业银行商议,以自家城市大厦抵偿所欠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万元。三年后,农业银行将自家城市大厦以万元卖给沂东公司,冯某得知,主张农业银行与沂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自家城市大厦还是归其所有。又一年后,县拆迁办与冯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得补偿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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