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信用,谈信用

什么是信用?所谓信用,一个简洁的解释就是信用是承诺的可预见性。换句话说,信用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间的承诺。既然是一种责任承诺,就意味着信用只能是一种有条件的互信保证,与之对等的信用责任。在现代社会,中介和宣传的程度前所未有提高。信用关系之中双方的相互责任承诺需要借助社会法律规定、合同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如银行、公证人等)予以确认和保证。但这并不意味着信用只是一种内部规范。信用具有个人伦理美德和社会规范伦理的双重特征。现代社会的信用体系本身由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两个基本上方面组成: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根据社会个人的收入和资产、贷款和还款、信用透支或信用消费情况,对个人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和记录的制度,对不当信用行为的处罚和诉讼,以及是否根据上述情况评价体系和社会待遇向个人发放信用和信用规模。通常来说,个人信用也可以更普遍地理解。个体在包括经济交易在内的各种社会交往之中所表现出来的、被社会或群体所确认的诚信人格和道德品质,是公正人格和信任美德的自律所实现的一种自信承诺。但是,要确认个人信用的性质,需要有适当的社会调查机制、个人信用的实证证据以及主观公平的社会评价机制和标准。否则,仅仅依靠国家法律体系和市场规则体系建立、维护和实现的一个广泛精确的社会责任信用体系是远远够的。社会信用实际上包括制度信用和市场信用。制度信用是现代社会信用的规范基础,是国家法律秩序确立的强制性信用行为规则。市场信用通常是指经济合同或商业合同所确立的信用标准。它也有国家法律制度和商业文化或市场环境的支持。如果某种商业行为违反了市场信用规范,即使有可能逃脱国家法律的制裁,也不可能在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长期得逞。公正有序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是不可能容忍不诚实经营行为的。社会信用制度能够精确地发挥社会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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