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出台中英文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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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费日报网讯(文/陈凤图/钱成)今天(11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并发布六起典型案例。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金融审判庭庭长竺常贇通报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高院法治宣传处副处长李则立主持新闻发布会。完善管辖机制,尊重当事人选择此次发布的《意见》为中英文版,共24条,分四个部分,分别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相关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以及充分发挥司法在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中的协同治理作用。记者注意到,在涉外金融案件管辖方面,《意见》提出,要尊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的权利,合理认定管辖依据,依法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上海法院审理涉跨境、离岸金融交易的金融纠纷案件。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在立案和审理阶段通常不依职权主动审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与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对于境外金融活动扰乱境内金融秩序,损害境内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引发的纠纷,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设立专家“智囊库”,提升专业化水平在建立健全涉外金融案件专业审判机制方面,上海法院积极发挥自身金融审判专项组织体系优势,探索吸纳具有国际金融法律知识背景的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推动设立金融审判咨询专家库,探索聘请国际金融、法律专家参与涉外金融审判咨询,完善人员选任条件、案件适用标准、专家参与程序等机制,在审理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涉外金融纠纷中提供专业咨询或论证意见。鉴于涉外金融审判中经常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意见》特别指出,在涉跨境金融纠纷案件中,要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合理采纳国际市场交易规则、清算规则、自律规则和惯例,如《国际掉期及衍生工具协会主协议》(ISDA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NAFMII主协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等,积极推动建立与国际金融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此外,上海法院还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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