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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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合同法考试知识点包括:

考试知识点1: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考试知识点2: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1)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①合同权利的内容:一是受领给付的权能。二是请求给付的权能。

②合同权利具有的效力:一是受领力。二是保持力。三是请求力。四是处分力。五是保全力。

(2)合同义务: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①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②从给付义务: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③附随义务: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考试知识点3:合同法的特征

(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

(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

(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

(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考试知识点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承诺到达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

采用对话方式的,合同当事人交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通过电话方式的,要约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自考本科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采用合同书方式的,以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约定的订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合同没有约定地点的,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不在一地的,以最后一方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

考试知识点5: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

《民法典》第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试知识点6: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

自考本科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考试知识点7: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

(1)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2)订立合同的缔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

①意思表示内容确定;②意思表示内容合法;③意思表示内容不得有悖公序良俗;④意思表示形式合法;⑤意思与表示一致。

考试知识点8: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

(1)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2)误解必须重大。

(3)重大误解与合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合同当事人认识上的误解并非是由他人的欺诈行为造成的。

自考本科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考试知识点9: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要件

(1)双方的给付具有对价关系。

(2)双方的给付利益不等价。

(3)造成双方给付利益不等价的原因,不是当事人自主行为,而是一方利用自己在缔约中的优势地位或在缔约中利用对方没有经验。

考试知识点10: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

(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想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合同的故意。

考试知识点1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

(1)一方实施胁迫行为。

(2)另一方陷入精神上的恐惧,并与想对方订立合同。

(3)一方的胁迫行为与另一方的精神恐惧存在因果关系。

(4)胁迫方有使另一方陷入精神恐惧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精神恐惧而订立合同的故意。

考试知识点12:乘人之危的合同构成要件

(1)合同的一方处于危机处境。

(2)合同行为的动机是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难。

(3)合同的订立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4)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解危之急需,乘机提出合同的条件,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订立合同。

考试知识点1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左右效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以左右效力。

(2)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需要行使撤销权。

(3)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

(4)无效合同欠缺让他要件,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欠缺意思与表示一致要件。

考试知识点14: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均无先为给付义务,一方在他方履行义务前,得拒绝先履行义务的权利。

(1)双方因同一合同关系而互负对价义务。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无先为给付义务。

(3)相对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相对人无给付不能之情形。

考试知识点15:顺序履行抗辩权概念及构成要件

是指由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已到合同履行期之后应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享有在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1)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双务合同关系,拒绝履行的义务与合同相对人的义务存在对价关系。

(2)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3)有后为给付义务的一方义务已到履行期。

(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无给付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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