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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2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并在12月15日予以颁布,自年12月16日起施行。由于《解释》对信用卡犯罪认定与处罚作出了大幅调整,直接影响到了经侦部门今后对信用卡案件的侦办,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解释》,就成了经侦部门的当务之急。作为法制部门,理所当然应先行一步学习《解释》,并作初步的分析和归纳,为全市经侦系统各位同仁的办案提供参考。以下是笔者对《解释》的分析和归纳,希望以此抛砖引玉。
一、《解释》涉及的罪名《解释》涉及信用卡犯罪的罪名有两个,分别是《刑法》第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条的信用卡诈骗罪。但是,为了有效遏制信用卡犯罪增高趋势,《解释》并未局限于信用卡犯罪,而是突破常规,将其它罪名也纳入了打击信用卡犯罪之中。(一)纳入了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内的其它罪名。《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规定主要针对帮助持卡人不法套现的犯罪行为。具体是三种行为:1、虚构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2、虚构价格,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3、现金退货,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二)纳入了经济犯罪范畴以外的罪名。《解释》第四条规定,“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如涉及犯罪,可依照以下罪名定罪处罚:1、《刑法》第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此情形的,定本罪;2、刑法》第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是上述单位人员有此情形的,定本罪;3、《刑法》第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必须是特定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有此行为的,才能定本罪。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三点:首先,上述三项犯罪中,第1、第2项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不论有无特定身份均可定罪;其次,第3)项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包括特定单位和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非特殊主体不能定本罪;第三,上述三项中所指“信用卡申请人”并无特别限制,既可以是本单位职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职员。二、调整了可定罪的行为范围《解释》在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界定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既有限制,也有扩大。尤其是扩大部分,《解释》将以往难以界定或者存在争议的行为均纳入了定罪范围,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限制认定犯罪的行为《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行为的定罪作了一定限制。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发卡银行出具了催收记录,并且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即可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至于发卡银行的通知方式如何、通知几次,透支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为何没有收到等等,并不在司法机关考虑范围。此次《解释》不仅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一些特殊情况也作了明确的从宽处理的决定:1、必须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还的,方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如果只有一次催收,虽然超过三个月不还的,不能定罪;2、透支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犯罪故意的认定必须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六项为准;3、将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不得认定为犯罪数额。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犯罪数额仅限于透支本金。4、对“恶意透支”人在判决前偿还全部本息的从宽处理这里,我们需要注意《解释》规定的从宽处理的前提,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偿还的,有不同处理的问题。具体如下:(1)从宽处理的前提必须是“恶意透支”人偿还全部本息,而不是部分;(2)在受理后立案前偿还全部本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在立案后判决前偿还全部本息的,从轻处罚;如果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二)扩大认定犯罪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熊选国副院长在介绍中所说:“《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我国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在面对有关信用卡犯罪呈现高发的趋势时,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将一些信用卡不法行为纳入定罪处罚范围,显然有其必要性。此次《解释》扩大定罪的行为有4类11种。具体如下:1、涉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解释》第一条规定:“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由于条文中使用顿号及或者来连接,表示语句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因此,该条文中涉及的行为应当分为如下三种:(1)复制他人信用卡;(2)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3)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2、涉及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的行为(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从《刑法》第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修正案五)来分析,本罪是单独成立的结果犯,而此次《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也就是说,本罪不以行为人或者他人有无伪造或使用信用卡为标准,而是只要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且该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出或能够使用信用卡即可认定为犯罪,即使没有发生伪造或使用也能认定为犯罪。3、涉及以虚假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行为此次《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修正案五)。从《解释》的行文来分析,条文中并未以“虚假”一词来注明上述身份证明,也就是说,今后行为人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即使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也构成本罪。4、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1)拾得信用卡而使用的;(2)骗取信用卡而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行为;以上四项均依照《刑法》第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罪处罚。(5)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恶意透支的,依照《刑法》第条第一款第(四)项“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罪处罚。三、调整了犯罪数额笔者对《解释》中涉及立案标准的犯罪数额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一)伪造信用卡的数额1、复制他人信用卡1张以上;2、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1张以上;3、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4、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解释》中在认定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加重情节时采用了一个最新方法,即将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数额达到或超过一定范围的,作为认定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并规定了计算方法。具体归纳如下:1、情节严重。被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在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2、情节特别严重。被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在万元以上;3、计算方法: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计算达到上述数额的;或者卡内余额与透支额度合计达到上述数额的;4、计算时效:以信用卡被伪造后为准。如1月1日被伪造,则以1月1日之后的余额和透支额度来计算;5、余额数的确定:以伪造后发卡银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如1月1日被伪造,1月2日及其之后的最高存款余额有变化的按最高额计算;6、透支额度数确定:《解释》中规定的是“可透支额度”,因此,透支额度的计算不是以发卡行给予持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来计算,而是以伪造后实际可以透支的额度来计算。如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是5万元,在信用卡被伪造前,持卡人使用了2万元额度,那么在信用卡被伪造后,其“可透支额度”就是3万元。(二)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数额1、持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张;2、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不满张。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额:5张以上不满50张。(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数额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四)信用卡诈骗的数额1、使用伪造信用卡,数额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数额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4、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解释》对上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使用、冒用、“恶意透支”行为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进行了分别规定。具体如下:1、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立案标准是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均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均为50万元以上;2、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巨大是1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万元以上。此规定与上述“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POS机等销售终端机恶意透支的”以“恶意透支”定罪处罚的规定相适应。(五)非法经营的数额(仅指涉及信用卡)1、非法套现万元以上;2、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不还;3、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以上为笔者对此次最新《解释》的一点浅见,衷心希望以此抛砖引玉,得到各位同仁的补充和指教。同时,本着服务各位同仁心愿,希望此一分析和归纳能为全市经侦系统同仁的办案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