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诚信原则在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民法典诚信原则在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守诚信、重承诺”,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上述规定表明,《民法典》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上确认了“守诚信、重承诺”这项伦理道德观念,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民法原则,具有强行性规范的性质,当事人不得以协议加以排除或规避。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具有“帝王条款”的位,对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

《民法典》从总则编到分则编的众多条文中均贯彻、体现着诚信原则。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第五百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第五百五十八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义务的规定。不仅如此,《民法典》还有一部分条款的规定本身就是对诚信原则的进一步强化,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规则,亦是从诚信原则中演化而来。

《民法典》规定诚信原则,确立了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民事主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违背诚信原则。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在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形下,裁判法官除了会依法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和习惯以外,还会依据诚信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相关条款,以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

“法释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解释》的规定表明,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争议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判法官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关于诚信等基本原则的规定裁判案件。

合同纠纷司法实务中,针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出现合同无相应约定、法律没有规定、通过解释合同、解释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依据的情形时,或者出现合同虽有明确约定,但如果依据约定处理,结果会显失公平,有违实质正义的情形时,

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除《民法典》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真实陈述义务、禁止虚假诉讼、禁反言规则等,都是诚信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具体要求,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亦应严格遵守,并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以达到诉讼利益最大化实现之目的。

从合同纠纷司法实践看,针对相同问题的合同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为消除这种现象,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31日起开始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类案在解决争议案件中的参照、参考作用和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等平台进行类案检索,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或者审理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中,找到与本案要解决的合同纠纷,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诚信原则的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的生效案件,提交裁判法官,佐证己方的诉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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