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助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这意味着,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除了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面临严厉的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是法律手段惩治不法行为的有益补充,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主体施以信用惩戒,有利于让其与法律责任追究共同发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当一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涉嫌违法却够不上惩处标准时,就不能单一地依赖法律责任的威慑来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让信用惩戒及时补位,就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选择。

  从实践看,信用惩戒涉及的利益关联很大,即使其威慑效果不如法律制裁那样在短期内立竿见影,但这种惩戒所形成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力威慑效果,会让知识产权的侵权主体始终如芒在背。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依法作出法律责任认定的同时,再施以信用惩戒,有助于倒逼其基于后果风险而对实施侵权行为心存畏惧并恪守规范,从而严守规矩与底线。

  当然,信用惩戒只是手段,重在威慑,最终目的是要让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认识到恪守诚信的重要性。鉴于此,在对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主体施以信用惩戒的过程中,除了要与法治相向而行外,更要把握好力度和 度,不能本末倒置地将信用惩戒当作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依赖。如此,信用惩戒助力知识产权保护才能走得更稳更远。(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作者:张智全)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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