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实际上应该包含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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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杨立新教授认为,作为债法中“帝王原则”的诚信原则,在债法领域具有尊崇的地位,是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中讲诚信,它的基本含义有以下两种:

一是,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行为的时候,应当诚实守信,不欺诈,对对方负责,对自己负责,同时也对社会负责,这也是交易活动的最基本的守则和规则。

二是,诚信原则还有更为深刻、更为广阔的含义,这就是具有解释现行法律、补充法律规定不足、平衡法律适用后果的解释法、弹性法、补充法、衡平法的作用,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的基本规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作出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民事判决。

在今天,绝大多数人对诚信的理解,仅停留在表层的认识层面,也就是 层次的认识层面,那就是交易活动的基本准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如果民事主体能够做到这一点,诚信原则也不枉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随着法律的发展和进步,以及国民素质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对于诚信原则更深层次的理解和适用,也会一步一步地不断加深,那时,诚信原则才会受到普遍的尊重。

主要观点来源于:杨立新教授的《民法六讲》第页。

作者/来源:木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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