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8月23日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日前,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会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建立破产信息共享与状态公示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其中明确对个人破产信息和失信行为进行公示和多平台共享,从而加强信用管控监督。

打造信用社会,率先将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

今年3月1日,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称《个破条例》)开始施行。同日,全国首家个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诚实信用”是债务人获得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也是《个破条例》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个人破产制度并非纵容“欠债不还”,而是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和司法审查机制,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上重生的机会。在个人破产实践中,如何促进准确把握债务人诚信状况、推动债务人诚实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是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点和难点。

为实现“加强个人破产信用监督”和“防范社会信用机制滥用”的平衡,此次发布的《实施意见》按照审慎、必要原则,明确以下个人破产信息纳入信用信息范围并公示:一是个人破产状态;二是相关主体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的信用承诺;三是个人破产相关限制、处罚、失信行为信息。

打通“数据壁垒”,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为有效打通“数据壁垒”,进一步提升个人破产办理效率,《实施意见》推动府院联动、部门联动,建立多渠道归集、多平台共享的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联动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加强相关信息平台对接,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实现个人破产和债务人信用信息共享。共享机制的建立,能有效实现“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切实降低破产办理成本,提升个人破产办理的便利性和高效性,对于促进优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依据《个破条例》,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保护。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是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诚实信用”的重要依据。为此,《实施意见》推动建立信用核查协同机制,规定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办理个人破产案件需要,商请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共享债务人信用信息,协助核查债务人信用状况。

阳光下运行,全面推行个人破产信用承诺及社会监督

为确保参与个人破产程序的个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诚信参与破产程序,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实施意见》明确在个人破产领域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就诚信参与破产程序、履行法定义务作出信用承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个人破产与社会信用实施联动的制度基础,为后续对个人破产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管控提供了依据。

此外,《实施意见》还通过公示有关信用承诺,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促使个人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加强诚信自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诚信自律,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失信行为信用管控制度

对个人破产中的失信行为进行管控,能倒逼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诚信参与破产程序,有效防止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实施意见》规定,将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履行诚信承诺书的状况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记入诚信记录;对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受到人民法院处罚,以及因转移财产、破产欺诈、虚构债务等严重妨害个人破产程序的失信行为信息,通过“深圳信用网”予以公示。个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违背信用承诺、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能影响个人破产程序正常进行,而且会被记入相关诚信档案,影响其个人信用状况。

保护催重生,率先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与权益保护机制

目前,个人破产和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机制尚处于探索初创阶段。在制度施行初期,难免会存在信息被不当采集、错误记录、不当披露的风险,也可能会出现信用管控过度的问题。为此,《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和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个人破产相关主体享有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更正权、修复权等信用权益;落实国家有关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精神,探索建立个人破产信用修复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公示的破产信息有误或者未及时更新的,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动更正失信行为并积极配合个人破产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申请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修复相关信用信息;已通过免责考察期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申请标注免责信息、说明情况,降低此类信息对相关主体负面影响。

据悉,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还将进一步加强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联系,积极推动完善个人破产和信用信息共享联动体制机制,不断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高质量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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