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读金融资本管理办法意见稿要点总结之

上期小编与大家分享了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信用风险权重法的内容,在文末提到了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本期小编就和大家详细聊聊信用风险缓,由于信用风险权重法与内评法所对应的风险缓释要求不同,本期小编主要为大家介绍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风险缓释。

Part.1

信用风险缓释的定义

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简单来说风险缓释就是缓释或降低交易对手对商业银行产生风险的大小。在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有提到“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合格保证或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

Part.2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分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不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对商业银行来说只有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才能降低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大小。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合格质物、合格保证与合格信用衍生工具,具体包含内容如下表所示:

表1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

Part.3

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权重

从风险缓释的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风险缓释的作用主要是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但这部分风险并不是完全消失了,而是转移到了合格风险缓释工具所对应的主体上。因此,在计算风险缓释工具所对应的风险暴露时需要确定其风险权重。

根据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合格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以采用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暴露,采用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合格信用衍生工具提供信用保护的风险暴露,取得对信用保护提供方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针对部分覆盖的风险暴露,仅被覆盖的部分采用较低的风险权重。

注意事项

01

合格质物、合格保证的剩余担保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时,需要对合格信用衍生工具与风险暴露之间的期限错配进行调整。

02

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风险暴露之间的币种错配需要进行调整。合格质物与风险暴露之间的币种错配无需调整。

03

同一风险暴露存在多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04

合格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底线为20%,以下情况除外。

表2风险权重特殊情况说明

Part.4

新旧制度差异对比

本次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较版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种类以及相关的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做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0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变化

表3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变化

02新增错配处理

本次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新增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的处理。

若风险暴露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之间存在币种错配,商业银行应将风险暴露划分为覆盖和未覆盖部分,并按照以下公式采用折扣系数(默认为8%)降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风险暴露与合格质物之间的币种错配无需进行调整。

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比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短,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公式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价值进行调整:

03明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认定标准

针对合格质物,商业银行必须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管理程序保证能进行清算和处置,债务人的信用与质物的价值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若涉及托管,则质物应与托管方的自有资产隔离。此外,质物至少每6个月需要采用盯市价值的方法进行重新估值。

针对保证,要求保证人所承担的偿付义务必须是清晰且不可撤销的,在违约情况下商业银行有权追偿,明确保证人需要支付的各类款项内容。

针对信用衍生工具,在信用保护提供者的负债类型、支付义务是否可撤销,信用事件的范围等均需要进行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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