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文化和旅游部官方发布消息,《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布实施,明确了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和联合惩戒等相关事项,建立了列入、告知、发布、惩戒、信用修复、移出等一整套管理流程。
《办法》适用主体既包括传统的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导游等从业人员,也包括新兴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即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及从业人员。
同时,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分级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各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按照《办法》认定标准,制定本级黑名单管理办法并负责管理工作。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年12月21日发布的《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主体中存在七项情形之一的,将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以下是办法第四条 款第(一)至(七)项以及第二款。
列入黑名单的七项情形《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惩戒措施,例如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审批项目从严审查,对其参与评比表彰、*府采购、财*资金扶持、*策试点等予以限制,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等在高消费旅游方面实施惩戒,限制其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
对被列入黑名单主题的处罚措施由于旅游活动常常跨区域进行,《办法》提到,对旅游市场主体和导游跨区域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违法行为发生地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发现具有《办法》第四条 款第(三)项(吊销经营许可、导游证)情形的,应当通报主体所在地和导游证核发地同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由主体所在地相应机构负责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办法》提出,对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触犯不同情形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制定不同的移出办法,并规定省级、地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移出前,移出机关须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报告,上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有权撤销下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黑名单动态管理另外,因本办法第四条 款第(五)(六)项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可在列入之日起3个月内向列入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在3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
《办法》还指出,文化和旅游行*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谁列入、谁负责,谁移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旅游市场黑名单列入、移出信息录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系统。各级文化和旅游行*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府信用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李志轩对界面新闻指出,这次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办法》从法律效力上说,属于规范性文件,有指导作用。相比年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印发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对第六条第三项予以删除。原《办法》的第六条第三项提到,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就应当依原《办法》公开,相当于被纳入黑名单。
“新办法将这条删掉,兼顾了对旅行社的公平性。”李志轩表示。“国内旅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关规定,如果游客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旅行社,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游客只要起诉旅行社,旅行社败诉,即便没有违反行*法律法规,也会被列入黑名单。新的黑名单管理办法,既维护旅游秩序,也考虑了对旅行社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