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交钱,
一手交货,
公平交易,
人人都乐!
咦!货物已到,没钱付款,咋办?
我拖,拖,拖,拖...
反正又没有约定违约金
然而这样做真的可以吗?
且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年8月,被告甲公司向原告李某购买木材(杉圆木)22立方米,原告李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告甲公司提供了木材,木材款及上车费总计元。年9月开始,被告甲公司陆续向原告李某支付了元,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年6月10日,被告甲公司向原告李某出具了一份元的欠条,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后经原告李某多次催讨,被告甲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无奈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甲公司拖欠原告李某货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甲公司应履行给付尚欠货款的义务,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甲公司支付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被告甲公司违约行为发生在年11月16日,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甲公司从年11月16日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收50%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提醒
在诚信的时代,买卖交易中买方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坚守公平交易原则,法官提醒,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及时付款,皆大欢喜,拒付拖欠,诉至法院,得不偿失!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理念之一。法律制度将持续为诚信护航,打击失信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积极构建人人讲诚信处处显诚信的诚信社会。(蒙奕霖张秋萍)
监制/王文胜审核/方小泉编发/石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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