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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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制定办事指南如下:

一、信用修复的对象

受到惠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的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处罚。

依照法律、行*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的,继续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三)除《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信用修复的途径

1.线上申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进行网上申请(提交材料为原件扫描件),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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