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视角下的信用概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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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词源学上看,信用与诚信密切相关,甚至可以看作是同义词。在古汉语中,“信用”一词由“信”和“用”两个字构成。“信”是一个伦理学范畴,其基本含义有两种,一是“诚实不欺”、“遵守诺言”、“言行一致”,是为诚信,是一种道德修养和品德自律。二是信任,信任是基于对方诚信品质而有的相信观念和授信行为。基本对方的诚信品质,敢于信任他人,这才会发生信用关系和信用活动。信用不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行为,信用是主观上的诚信与客观上的授信、履约的统一。

信用与诚信

“诚信”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是一个伦理学意义上概念,同时,“诚”、和“信”在古代又是两个分别有着不同含义、相对独立的范畴。

“诚”的观念起源于人们对*神的祭祀,“诚实”是人们对待神灵应有的态度,是人们祭祀祖先时所应体现出来的感情和态度。祭祀在我国古代是国家大事,是人一生下来就接受的文化秩序,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和文化传统。

正如《左传成公十三年》的记载:“勤礼莫如致敬,尽力莫如敦笃。敬在养神,笃在守业。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人们祭祀的目的多是为了祈福、报答和避祸。早在《尚书》中就有对于神灵的诚实态度的记载。《尚书太甲下》中有“呜呼!惟天无亲,克敬畏亲;民罔常怀,怀于有仁;神无常享,享于克诚”的记载。

此处的“诚”指的是笃信*神的虔诚。祭祀的人只有毕恭毕敬,竭尽虔诚,上天才会接受享礼,愿望才能实现,心灵才能得到慰藉。因而古人的诚信思想不可避免的带有宗教的神秘性特征。如《左传庄公十年》鲁庄公认为神灵能够保佑鲁国打败齐国的原因之一,即为“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

而曹刿的回答也是以神灵是否信服为依据,即“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可见先秦时期人们诚信观念更多的是指人对上天、*神应该有的态度。战国时期的孟子是将“诚”的观念引入社会道德规范的代表人物,据《孟子离娄上》记载:“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孟子认为,“诚”是顺应天理的基本法则,人们也应该把诚实作为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

“信”观念起初也体现在人们对于神灵的一种态度,这与先秦时期的天命观是分不开的。据《左传桓公六年》记载,季梁劝阻随侯时说,“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左传襄公九年》记载:“信者,言之瑞也,善之主也,是故临之。可见“信”最初体现的也是人神关系中应该具有的一种态度或状态。此时的人们更多地是受到神灵威力的约束和对神的警惧,而不是己经自觉的意识到人与人之间本就需要以诚信相待。从先秦时期各国的盟誓也体现了这一点。

盟誓是由族与氏族之间、部落和部落之间,甚至是诸侯国与诸侯国之间处于某种目的而缔结协议,为了互相取信而对神灵作出遵守诺言的保证。《礼记曲礼下》记载:“约信日‘誓’,莅牲曰‘盟’”,诸侯国之间以言语相互约束彼此的行为,为了维护出于诚心立下的约定,人们便献出牲畜,在神灵的见证下,共同遵守誓约。

《左传隐公元年》记载:“杀牲歃血,告誓神明,若有背违,欲令神加殃咎,使如此牲。”可见,盟誓者希望借助于神的力量来给予对方强大的约束力与心理压力,以保证盟约的履行。发端于对*神诚信的道德观念逐渐延伸到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中,成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前述探讨了“诚”和“信”的不同之处。总的来说,“诚”指真实的内心态度和个人品质,指“内诚于心”,体现的是一种自我的道德修养。而“信”则侧重于“外信于人”,体现的是一种外在的社会关系。“诚’’更多地是对道德个体的要求,其作用在于约束个体。

“信’’主要是针对社会群体提出的双向或多向要求,其作用在于规范社会秩序。“诚”更多地是指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信”更多地是“内诚”的外化,体现为社会化的道德实践。二者虽有不同,但实际上,又相互贯通,互为表里。只有内心真诚,才能取信于人。

“诚”与“信”在初始阶段都表示对于神灵的一种虔诚态度,都笼罩着一层神秘的宗教色彩。到了春秋晚期和战国时期,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诚信成为人们之间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

诚信简单地讲就是心想、口言、身行的一致,它要求人们诚实守信,践诺守约,并由此获得他人的信任。

经济史视角下的信用研究

诚信是获得信任的前提,而信任则是信用活动发生的社会心理基础。因而经济史视角下的信用研究,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信用活动中信任关系的形成与维护的研究。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指出,信任“不单是那种到处可见的商业上的精明,而且是一种精神气质”。这种精神气质首先是诚实。诚实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可以保证信任。

信任关系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过程。信任首先起始于人类的社会性存在方式,—人类个体力量的弱小和需要满足的非自给自足性,决定了人类的相互依赖性。商品交换的发展和信任关系的产生是信用活动得以展开的前提。

人类的商品交换首先是在不同的氏族或部落之间进行的。尽管原始社会的商品交换是一种简单和偶发的物物交换,但交换的完成,不仅得益于产品的相互满足性,而且需要双方的彼此信任,相信商品货真价实,物有所值。由此,在人类经济活动最原始的物物交换中,信任主要表现为商品信任,即商品本身的货真价实,质地优良,等价交换。这种实物交换的商品经济阶段,由于商品种类的单一性和交换的直接性,再加上人们只是拿自己剩余的东西去交换,所以,一般少有产品的质量问题。

即便如此,人们交换得以进行仍需要双方的彼此信任。当物物交换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交易需要时,便产生了以货币为媒介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换方式。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流通中,信任在原有的基础上又体现为货币信任,除了物有所值的公平交易外,又蕴含了对货币如金银的足值或纸币的真实性等问题。由此可见,无论是物物交换的形式还是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形式,都有内含着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信用关系。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信用关系逐渐从商品交易的基础变成了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在其基本含义上,信任协助了早期的商品交换,这时,信任是作为交易的基础而存在的,因为只有交易双方都诚实守信,商品交换才能够发生。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信任由交易的基础演变成了一种交易方式,即人们以信任作保证,开始采用延期支付的方式进行商品交换,于是信任关系就转变为信用关系,就演变成一种“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当信用不仅仅作为延期支付的方式发生在商品交换领域,而是作为一种广泛的借贷形式全面渗透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领域后,信用被普遍化了,商品经济就变成了信用经济。

信任是指人们对于某种事物或行为将来会按照自己预期方式发生发展所抱有的信心,它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藉此人们可以获得一种安全感。然而信任对方的同时,就必须面临授信所伴随的风险。信任既指“相信而敢于托付”,自然包含了从观念到行为两方面的含义。观念主要指的是信任本身是一种相信别人的信念或意愿;行为则是说信任不是静态的,而是发生在双方之间的一种信任行为,是随时而变得。

信任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由于彼此之间诚信的道德规范,也可能来自于以往的经历、共同的文化以及对卓越的才能所产生的信任。信任关系的現成是与人的需要的满足分不开的。

庄子在《庄子盗趾》中这段话的意思是:没有德就不能取信,不能取信就不能被任用,不能被任用就不能获利,主体信的目的是任,为了使客体满足自己某一需要,形成一种独特的价值关系,只有主体相信客体,不怀疑客体,才能将自己的某一需要托付于客体,产生任的问题,形成信任关系。

信用源自信任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因而,在信用活动的诸多要素中,信任是信用问题的核心概念。信用主体之间发生信用关系,进行信用活动最关键的因素,便是信任。信任形成的原因不同,所形成的信用关系与发生的信用活动的范围与内容也就不同。

结语经济史视角下的信用研究,信用行为并不能归结为行为主体的内在道德信念的外在表现,也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理性经济行为。我们如果仅仅将信用行为视为一种道德表现,就等于抽空了这种行为的经济内容,从而将它排挤出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了。

要使信用活动能够正常运行,既需要在经济学信用的条件下,通过成文契约的方式来约束社会成员的信用关系,又需要在伦理学的信用理念下,通过个人内省的方式来纠正和规范。经济史视角下的信用研究,着重研究信用活动的发生动因,着重研究信用活动发生的初始条件,即信任关系的形成过程;并对信用关系的约束因素作多方面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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