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益丰药房某门店被警告销售医疗器械未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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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1861号)。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浦东西门路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

(来源:网络,央广网发)

经查明,当事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浦东西门路店有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年6月份在美团开设店铺“益丰大药房(上海浦东西门路店)”,网络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当事人美团店铺“益丰大药房(上海浦东西门路店)”在“平安复工”产品栏下销售“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抗原检测+[INUAN]75%酒精卫生湿巾,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抗原检测+[果维康]维生素C泡腾片”等产品。东方基因新型冠状病*抗原检测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3400359。属于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页面内没有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如下:警告。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

(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益丰药房”,.SH)是全国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益丰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成立于年3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高毅,股东包括刘湘岳和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公司。

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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