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

信用卡持卡人在与银行协商分期的时候,如何正确理解《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的规定,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1、两个前提

个性化分期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一是“特殊情况”,二是“确认持卡人还款能力不足且有还款意愿”。

2、平等协商

银行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协商是银行的权利,不是义务。办法的规定不是强制银行同意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需要银行与持卡人达成一致意见。

3、不是必须分5年

5年是可以分期的最长期限,而不是强制银行必须同意分期的期限必须是5年,银行如同意分期,有权在2期到60期之间进行选择。

4、不是必须停息

还款期间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是银行与持卡人协商确定的,即所谓的“停息挂账”也不是银行必须同意的。

5、优先适用民法典等法律

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行*法规。持卡人逾期的情况下,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持卡人偿还欠款,应优先适用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如果适用民法典,那么持卡人就应全额还款,包括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如果银行起诉了,持卡人还应承担诉讼费。

法律是冰冷的,合同怎么约定就怎么执行,只要合同约定没问题,持卡人就应履行合同。减免分期是对持卡人特殊情况的照顾,持卡人不能把减免分期当场理所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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