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宁波银保监局行*处罚信息公开表(甬银保监罚决字〔〕73、74、75号)显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象山县农信联社”)贷款“三查”未尽职,当事人奚海娇对相关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管理责任,姚威对相关贷款审批不尽职负直接管理责任,宁波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象山县农信联社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两名当事人各罚款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象山县农信联社成立于年5月6日,注册资本2.87亿元,方见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为俞安君等人,持股比例48.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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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辰炜)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