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骚扰债务人的时候拒绝提供证明其身份的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或伪造形式以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冒充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招嫖等各种形式进行诈骗。

年12月20日, 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 可判无期徒刑。

而现在的个人信贷催收市场出现的情况不正是以“欺骗”的方式正在骚扰债务人吗?那么今天我们就大概统计下目前存在催收市场上的一些套路。

一、催收成语使用的大部分是互联网电话,拨号软件等无法回拨的号码

在我们接触的很多案件中,不管是银行信用卡中心还是网贷平台的委外催收机构使用的很多号码都是无法进行回拨的,甚至还有时候出现催收机构使用网贷平台被获取的拨打电话的手机权限进行骚扰债务人,这也导致了部分债务人回拨电话的时候,拨打的电话却是另一个债务人接电话的一个情况,而这种行为出现的频率相当的大,直至今日,仍有很多银行信用卡中心和网贷平台的人使用这种方式来继续恶意骚扰债务人。

二、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拒绝承认骚扰用户的电话是其委外催收机构的

按理说,这些催收成员既然说自己是银行信用卡或网贷平台的委外催收机构,但是拒绝提供其姓名、工号、工作信息、隶属公司等相关信息让债务人查询,可以说这些催收打电话的时候对于债务人的个人隐私是了如指掌,债务人却连对方是谁都不知道,而当债务人拨打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客服求证这个电话号码是不是属于他们公司的催收成员的时候,这些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都拒绝承认这些电话是他们的,而他们不承认,债务人不认识,那么这些人是不是存在“电信诈骗”的嫌疑呢?

三、在债务人无法证实催收成员信息的时候,遭到的却是短信轰炸和手机轰炸

最近,很多的债务人遇到了接到的催收电话无法证实真假,因为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不承认这些催收的号码是他们的,主要的是,当债务人向这些催收质问其身份信息的时候,他们通常就以债务人无权知道或者直接挂断电话,然后遭到的就是这些催收人员的短信轰炸,这样的行为严重的违反了商业银行业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四、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的催收机构真的合法吗?

催收的职责是提醒持卡人或者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工作,但是这不代表催收成员可以利用非法的手段对于持卡人或债务人,主要的是这些催收不提供任何的信息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债务人无法辨别真假,于是,对于这些催收成员是涉黑涉恶的团伙,还是真正的是催收成员我们就产生了怀疑,如果他们是真的催收成员的话,为什么不敢提供其信息进行查询,如果查询这些催收成员是真的,那不是对于催回款项有好处并没有好处呢?

笔者也是一直在想这些催收成员为什么不敢提供自己的信息来证实是真的催收机构,是具备合法资质的催收公司,而不是涉黑涉恶的团伙, 我们终于明白他们为什么不敢提供自己的信息让债务人查询了,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自己也知道是犯罪的行为,于是他们不敢提供证明其身份信息的材料是怕承担法律责任。

五、债务人的债权方是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和没有资质的催收机构并没有关联

这个问题我们也是说了很多次了,债务人的债权方是银行信用卡中心或者网贷平台,当然对于拥有合法催收资质的公司也是存在着关联,但是前提是这些催收成员的催收方式不存在犯罪行为,而不是利用非法的手段来恶意骚扰和威胁恐吓债务人或持卡人,遇到这些利用恶意骚扰和威胁恐吓债务人或持卡人的催收成员大多都不是合法的催收公司的,而且他们也不敢证明其身份信息的合法性,再说了,合法的催收催收成员是不怕债务人查询的,这恰恰对于催收的公司起到很大的帮助,并不是逃避或者用威胁的手段。

对于这些利用恶意骚扰和威胁恐吓债务人或持卡人的催收成员既然是不合法的,那么债务人的债务和他们就形成不了任何的关联,也就算他们从事的是非法犯罪的经营活动,那么债务人凭什么原因非要接这些非法机构的电话。

六、银行信用卡中心或者网贷平台都能委托第三方进行催收,而债务人为什么不能委托第三方进行协商

对于这个情况来看,这个问题发生了很多次,今天下午我们还遇到了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姓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说普法自媒体就是反催收,而她又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主要的是在电话中这名*姓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的嚣张傲慢,在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平安银行的这名工作人员如此的恶意诽谤普法的自媒体意欲何为?

而债务人在电话中对于这名*姓工作人员表示,既然你觉得自己的催收机构合法,那么你怎么解释当前大部分平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遭到的暴力讨债的行为和恶意骚扰持卡人的亲属好友,工作单位呢?

面对债务人的提问这名*姓工作人员却无法提出证据来证明这些催收行为的合法性,因为对于催收行业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而且商业银行业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中第六十八条也有明确的规定,面对法律的规定,这名*姓的工作人员依旧辩解,但是她的辩解似乎偏离了法律的支撑范围。

面对债务人委外第三方和银行信用卡中心及网贷平台进行协商,而这些银行信用卡中心或网贷平台不允许债务人委外第三方,而自己却为他第三方催收机构,对于这种霸王条款的行为我们予以指责,因为他们不准债务人或持卡人委托第三方协商是因为他们知道第三方协商机构是懂得法律的,而债务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很淡薄,所以他们不准债务人或者持卡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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