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网站5月14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涉及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分类范围,具体来讲,要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单位要严格执行行*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自行*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自行*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通知要求,各级单位要规范开展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做好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通知提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而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通知显示,“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