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北京金融法院司法指导中心推出的公益普法节目——“融小法·呵护碎银双月谈”邀请了法官和专家一起为广大网友解读互联网信用贷相关问题。
信用贷款指的是凭借个人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仅凭借个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信用贷款的业务主要通过银行、贷款公司、电子金融机构办理。这类产品的特点是放款速度快、额度灵活、周期较短。影响贷款额度、利率的因素与个人的工作、收入、固定资产、信用记录等有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庭长杨*表示,信用贷款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物等担保,仅以借款人个人信用作为还款保证。贷款机构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核是否严谨,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法通过担保物变现偿还借款等因素,均使互联网信用贷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当中这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贷款合同是否是本人签署,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涉及法律规定主要是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合同订立的有关条款。比如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要求。合同编当中关于邀约、承诺的规定;二是,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与实际履行的情况是否一致,以及实际利率标准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的问题,是否存在通过收取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收取利息的问题。”杨*介绍说。
同时,他提醒消费者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利息等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二是,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的规定;三是,实践中还存在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争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进行认定。简单说,需要把握是否‘共债共签’(真实共签或事后追认);或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互联网信用贷款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发展起来的具有新时期特点的信贷业务,这一业务的发展最大优势在于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数字化,从而使得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风险评估成本得到有效降低。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一个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