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
央行网站9月30日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划重点:
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年6月底
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
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
过渡期至年6月底
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
《办法》一是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本办法。二是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等。三是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四是提高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
具体看,在定义方面,《办法》明确,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办法》提出,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办法》也同时明确了征信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
此外,《办法》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办法》也指出,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在过渡期方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
提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征信市场发展的意义,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办法》将进一步提升征信业市场化、法治化和科技化水平,助推征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这位负责人强调,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此外,提及央行对征信业“十四五”时期的发展规划,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市场化方式深化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继续推进征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构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维护征信供给的公平正义。
该负责人表示,也要通过鼓励科技应用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征信机构的合规要求,推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征信监管科技,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构架安全可靠。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应用新技术创新征信业务,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确保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