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已施行6年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退出历史舞台。《管理办法》在原有信用监管基本框架基础上全面深入更为具体的领域,增加了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别是重点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必将有力震慑有违法倾向的市场主体,既增强了信用监管的外部约束性,也提升了信用监管的内部规范性。
就基层如何更好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新规,《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约请来自于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河南省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和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市场监管局的基层同志各抒己见,现就相关内容分享如下。
新规的进步性有哪些?
《管理办法》通过明确两种门槛“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特别是关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判定原则,整体上提高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下简称为列严)的实质门槛;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的列严决定的复审制,同时提高了列严的程序门槛;再加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的全流程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面的管理措施,可以预料今后列严的一个公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起到警示一个行业的作用。
《管理办法》统一和规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标准,更贴合大部制改革和实际监管需要。《暂行办法》第一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定义了失信企业和相关约束手段,使全国基层信用监管有了具体的抓手。但由于该办法局限于工商行政职能范围,约束对象只限定于工商行政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情形,对于食药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依然是处于空白状态,各部门相关的失信定义和约束手段亦无法衔接。《管理办法》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机构改革的新历史背景下,结合实际监管职能,统一和明确了市场监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标准。在原有《暂行办法》只规定工商行政领域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食药安全、产品质量安全、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和裁决等领域的失信治理依据,强化了基层信用监管手段。在决定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前充分考量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体现了信用监管的审慎态度。同时摒弃了实际操作中令企业叫苦不迭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形,提高了信用监管的合理性和信服力。
从细节看,进步性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名单对象更加全面。不再局限于“企业”,管理对象范围大幅扩展。二是惩戒条件更加精准。取消了列异满三年后列严的规定,列严重点聚焦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行政处罚公示部分也规定“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对之前存在的过惩不当、小过重罚问题进行了纠偏。三是列入程序更加科学。明确了“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列严程序嵌入行政处罚程序,由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并对是否列严作出认定,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也一并实施,提高行政效率,减轻基层负担。四是管理措施更加规范。坚持依法依规,任职资格限制和行业禁入措施属于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政处罚定义,超越了规章立法权限,修改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作为考量因素。
落地中的关键点
《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需要优化业务系统,实现行政执法与信用监管无缝衔接。《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并在考量情节、救济途径、信息推送等均作了细致规定,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随着商事主体量的与日俱增和机构职能合并,事多人少是基层单位面临的普遍问题。减少不必要工作量和提升监管效率是为基层减负的永恒主题。因此,优化执法办案系统建设,打通业务系统之间的信息壁垒,是未来落实好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无缝衔接的关键点和着力点。
一是集中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量分类处置。建议因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期届满三年后自动移出。当事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可即时申请提前移出;因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十项、第二款规定列入,列入期限届满三年的,自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停止公示。不满三年的,当事人可依据《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原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吊销后设置为自动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
二是借《管理办法》《公示规定》等新制度的东风,进一步加强全系统自上而下的信息化建设,依法依规系统性地推进失信惩戒。有关对外公示、对内管理、部门信息交换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深入协调研究出台,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制订《列入情形法律法规清单》《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帮助基层监管正常履职。
三要做好职责流程的梳理。符合《管理办法》第五至第十一条情形的,由执法办案机构办理。执法办案机构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判断是否也要将其列严。如果决定不列严,那么按照正常行政处罚审批流程进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如果决定列严,那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列严决定书》,同时将列严信息共享至本级信用监管部门,信用监管部门推送至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若决定列严的本级部门属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监管部门,列严决定需要报经上级监管部门同意,若上级监管部门同意列严,那么由本级监管部门继续进行列严流程;若上级监管部门不同意列严,那么本级监管部门继续执行行政处罚流程。
四要推进失信联合惩戒的落实。首先,要做好内部联合惩戒的落实。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吊销资格证书、执业证书,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本地、本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嵌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其次,要推动外部联合惩戒的落实,推进失信惩戒措施在福建的全面落地。
基层如何更好抓落实?
一是在执法办案系统嵌入信用监管模块。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在执法办案系统的行政处罚决定环节,增加同时作出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功能,相关配套的告知、听证、送达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也要与行政处罚同步实施。
二是自动打通执法办案系统与公示系统。当行政处罚决定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作出后,执法办案系统自动将相关信息同步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是增加相应的功能模块。对当事人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情形,在办案系统设置相应的任务发起模块,单独作出是否列入决定。当事人在外网申请的信用修复,也应同步在办案系统对具体案件经办人员形成信用修复任务,并设置期限预警,从而形成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信用约束和信用修复的闭环。
对地方局落实的建议
一是自上而下,建立清晰高效的工作机制。首先是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议地方从上至下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构建以信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业务条线具体负责的分工体系,避免上下条线交错和推诿扯皮。其次是要建立清单式事项管理制度,列严涉及的违法行为、违法条款、惩戒管理措施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都能形成管理清单目录,便于对照开展工作。最后是建立完善考核督促机制,建立“应列尽列、可修尽修”的执行标准,对各项业务的办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结果加强追踪,从单件质量和总体绩效多角度对工作开展评价,表彰鼓励先进经验做法,通报存在问题。
二是环环相扣,形成严谨规范的工作流程。厘清关联关系,明确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以及时效要求。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移出和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撤销公示的同步处理。从总体环节顺序上,编制规范化的工作流程表,使“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问题的答案更加一目了然,做到全过程闭环,防止出现纰漏。
三是深挖细掘,构建强大实用的技术支撑。加快改造升级现有业务系统,利用互联网和智能化系统优化固化相关管理措施,提供准确度和效率保障。加强系统自动化条件识别和处理代替人工判断,对各环节的工作时效自动作出提醒,列入环节要有违法行为和列严条件预判提醒,并实时推送更新信息至对应业务系统,保障惩戒措施实施。
四是内外联动,打造互通共享的工作模式。在系统内部加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业务条线的联合,相关业务条线要将列严等工作作为本职工作落实,找准“严重违法失信”且“传统监管失灵”的领域对象,深挖案源,主动出击,尽早“列入一批、移出一批”,通过实际运作来检验检视新规实施“堵点”和“漏点”,提出改进措施,共同推动新规落地。同时做好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对法院等部门的刑事裁决文书及时处理,对需要做好惩戒措施实施相关部门的业务系统对接,推动信用联合惩戒。
综合整理自《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年17期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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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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