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社会信用条例将施行规定不得非法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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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梁雯济南报道7月24日上午,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仲泉介绍了刚刚通过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内容。记者了解到,《条例》从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归集、规范信用信息披露、依法推进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对山东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王仲泉介绍,《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61条。《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应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提出对公共信用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别纳入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除了社会信用信息采集,《条例》还规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区分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开公示。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有关行为。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条例》规定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便利,对失信主体在相关方面给予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给予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条例》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理、关联原则,与信用主体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社会最关心的问题,也是体现立法社会价值的重要内容。《条例》设置专章对此进行规定,既体现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总体要求,又体现个人信用信息的特殊要求。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机构的责任;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到期消除权、异议权、修复权;梳理对照民法典,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对自然人信用信息保护单列一条,明确“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按照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和纳税数额等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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