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天津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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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3日讯信用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处罚款元。

  天眼查APP显示,天津静海万海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万达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持股98.7%。深圳迪迅实业有限公司为万达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化学品广告、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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