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当快药天津某门店违法被罚发布虚假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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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页-台海网]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处罚决定书(津青市监中罚字〔〕65号)显示,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因在第三方平台店铺保健食品广告中进行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宣传,被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元。

   

  经查,年4月24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饿了么店铺中发现对于保健食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mgX60粒)”的图文详情一栏中,宣传广告内容为“通用名称: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功能主治:延缓衰老、抑制肿瘤”的内容。现场执法人员查看了涉案产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mgX60粒)”,该产品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批准保健功效为:增强免疫力,并无上述宣传的功效。

  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员工在上架该产品时选取饿了么平台图文详情中默认内容进行上传的,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发布的内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经下架。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了在保健食品广告中进行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宣传的行为。

  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宣传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罚款人民币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江西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85%;江西叮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叮当(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叮当(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叮当快药(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叮当快药(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叮当健康科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叮当快药   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中罚字〔〕65号

  当事人: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十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06LK4T4A

  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卉康道鹏业广场一层

  法定代表人:魏建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现场检查。经查,在当事人的饿了么店铺中发现对于保健食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mgX60粒)”的图文详情一栏中,宣传广告内容为“通用名称: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功能主治:延缓衰老、抑制肿瘤”的内容。上述内容涉嫌违法,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予以记录并下达询问通知书。经报局领导同意于年4月29日批准立案。

  经查,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饿了么店铺中发现对于保健食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mgX60粒)”的图文详情一栏中,宣传广告内容为“通用名称:蜂胶软胶囊(巴西绿蜂胶),功能主治:延缓衰老、抑制肿瘤”的内容。现场执法人员查看了涉案产品“汤臣倍健蜂胶软件30g(mgX60粒)”,该产品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批准保健功效为:增强免疫力,并无上述宣传的功效。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员工在上架该产品时选取饿了么平台图文详情中默认内容进行上传的,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得知宣传用语涉嫌违法后立即对发布的内容予以了下架,目前已经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年4月24日对当事人店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年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核准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及授权信息;

  证据四: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年4月24日在当事人饿了么平台店铺截图的照片共4张,证明当事人涉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行*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已告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了在保健食品广告中进行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宣传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的材料,积极消除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处罚:(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减轻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销虚假宣传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当事人以下行*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青区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6月3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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