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立进出口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1.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

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

2.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

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3.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

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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