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宁波一分公司遭停产停业未经消防检查擅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1日讯(记者张海蛟)近日,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波浙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美电器”)第一分公司作出行*处罚,决定给予该公司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元,该公司内部重新装修后未申报消防手续,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了行*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宁波国美电器为国美电器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零售”)旗下全资子公司。

宁波国美电器第一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条规定如下: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宁波国美电器第一分公司作出上述处罚。该条规定第一款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处罚决定日期为年7月16日;行*处罚决定书文号:海(消)行罚决字[]号。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这类场所往往人员高度密集,流动量大且周转快,加之该类场所不同的用途和特殊的建筑设计,使其潜藏着较大程度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很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情,后果不堪设想。

宁波国美电器第一分公司成立于年11月12日,其总公司为宁波国美电器。宁波国美电器股东结构如下:国美零售持股%,认缴出资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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