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信用贷款产品介

 *府储备调控贷款

(一)产品简介。贯彻执行国家粮棉油等调控*策,充分发挥农业*策性金融在服务国家粮食安全等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确保粮棉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调控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府储备调控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列入*府或有关部门储备、调控等*策性收储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

(三)产品特点。产品*策性强。一是贷款对象,为承担中央和地方粮棉油储备任务、中央和地方*府粮油调控任务、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中央储备肉糖等储备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策承担*府*策性收储任务的单位(部门)委托的企业。二是贷款额度,按*府或其相关部门核定的数量和入库成本确定,或以相关证明、购销合同确定,或根据计划轮换数量、市场价格和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其贷款额度。

(四)主要办理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地方*府或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计划文件或指令,其中:用于地方储备粮棉油收储的,应具备地方*府出台的地方储备粮棉油管理制度文件;用于粮食 收购价收储的,应具备国家、地方*府或其有关部门下达的同意启动的相应粮食品种 收购价执行预案批准文件。

2.用于储备、临储、调控的,*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来源已落实;用于储备轮换的,轮换费用已落实。

3.具备相应的承储资格和承储能力。

4.经总行同意,按照国家*策接受承担中央储备肉、糖等*策性收储任务的单位(部门)委托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收储协议。

5.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6.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7.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农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产品购销储贷款

(一)产品简介。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棉油及重要涉农产品市场稳定,服务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适用范围。农产品购销贷款主要用于除执行国家粮棉油调控*策和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以外,支持粮棉油收购、调销,以及其他重要涉农产品专项储备等,促进粮棉油及其他重要涉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

(三)产品特点。产品授信方式灵活。一是贷款用于粮棉油收购、调销的,应综合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生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有资金等因素核定贷款 累放额和 余额。核定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粮棉油购销贷款风险度测算额度。二是贷款用于专项储备的,根据储备计划、财*补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借款人资金需求量。执行专项储备计划所需金额大于借款人正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流动资金需求量。三是采用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模式的,贷款额度应按农发行信用保证基金相关*策核定。

(四)主要办理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经营资质。

2.具备与开展相应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能切实做到专仓(垛)保管、封闭运行。

3.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4.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企业除外。

5.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专项储备贷款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90%(含)以下,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策,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四)(五)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8.贷款用于专项储备的,应提供*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或相关文件。

9.采用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模式的,经基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缴存相应信用保证基金后,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10.为解决收购“空白点”问题,发挥地方*府调控职能,由县级(含)以上人民*府按“谁指定贷款企业、谁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原则指定入市收购的企业,经省级分行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准入。

11.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贷款条件。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1.贷款用于粮棉油收购的,在借款人有效资产全部抵(质)押、能有效落实封闭运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敞口部分能够落实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2.贷款用于粮棉油调销的,在借款人有效资产全部抵(质)押、在农发行贷款担保覆盖率不低于在他行同类贷款担保覆盖率、能有效落实封闭运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敞口部分可发放信用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战略性客户、优质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3.贷款用于专项储备的,对总行或省级分行指定的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4.采用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模式的,借款人应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收购。

涉农产业流动资金贷款

(一)产品简介。根据农发行职能定位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复,解决借款人在涉农产业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资金需求。

(二)适用范围。

1.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经营服务、收储、加工转化、流通等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2.解决借款人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集成应用等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

3.解决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4.解决借款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综合利用、实施农村产权综合改革试验等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5.解决借款人在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和农业农村一 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6.解决借款人在农村流通体系及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7.解决包括产业扶贫在内的扶贫领域的流动资金需求。

(三)产品特点。产品支持范围广。涵盖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网络信息科技、农业技术服务等支农配套产业,或通过对农村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要素开发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种业态。

(四)主要办理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资质和能力。

2.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3.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4.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5.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三)(四)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7.符合农发行信贷*策指引相关规定。

8.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9.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贷款条件。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涉农产业固定资产贷款

(一)产品简介。根据农发行职能定位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复,解决借款人在涉农产业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资金需求。

(二)适用范围。

1.解决借款人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集成应用等过程中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2.解决借款人在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中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3.解决借款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综合利用、实施农村产权综合改革试验等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4.解决借款人在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和农业农村一 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5.解决借款人在农村流通体系、粮食仓储设施(物流体系)及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6.解决包括产业扶贫在内的扶贫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三)产品特点。产品支持范围广。涵盖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网络信息科技、农业技术服务等支农配套产业,或通过对农村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要素开发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种业态。

(四)主要办理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备承担相关行业项目建设、改造及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2)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资格,营业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

(3)具有与项目建设、改造及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5)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6)财务状况良好。剔除*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7)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五)(六)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9)符合农发行信贷*策指引相关规定。

(10)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11)对为完成*府宏观调控任务而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物流体系)项目,在*府或*府有关部门下达正式的建设任务文件后,经省级分行研究同意,可降低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条件限制。

(12)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项目准入条件。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相关*策和农发行业务范围。

(2)项目符合国家投资、规划、土地、环保、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行*许可的,项目行*审批手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 比例标准;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涉及的国家规定 行业标准的 值。

(4)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 还款来源能覆盖贷款本息,担保符合农发行有关要求。

(5)项目如涉及特许经营或PPP项目的,应取得在有效期内的特许经营权许可或PPP项目经营权;项目经营权期限应覆盖贷款周期。

(6)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总投资不超过万元的,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审批部门不要求办理相关行*审批手续的,可不提供。

(7)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符合农发行绿色信贷指引有关规定。

(8)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信用贷款条件。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未满三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下述条件),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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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编辑 熊瑛  戴农劼

编审  陈乾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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