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五部委联手加大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监管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出《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五部委将联手加大对中国债券市场信用评级的监管,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
《征求意见稿》立足提升信用评级质量,从规范性、独立性、质量控制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强化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稳定性,构建以评级质量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纪律,压实评级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中介责任,引导其将声誉机制作为生存之本,充分发挥风险揭示功能。《征求意见稿》包含五方面主要内容。其中,为坚守评级独立性,《征求意见稿》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在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是细化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分开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和外部支持提升情况的信息;二是鼓励发行人采用多评级,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发挥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三是明确评级机构评价评估应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并定期组织开展。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对评级行业的严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将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