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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企业主:
为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意识、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实现信用管理效益,为社会树立良好典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信用促进会《关于做好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工作的通知》和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关于开展年度“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公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年度“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公示工作通知如下: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01申报条件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自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近三年正常经营、无连续亏损。
无违法失信行为。
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
02申报方式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报。1.推荐申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全省各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本社团内的成员单位申报,每个社团最多推荐5家;已经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省信用促进会的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2.自主申报
省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申报;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自主申报。3.续展申报
年度公布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以续展申报。未续展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03公布工作程序1.申报途径申报企业在4月18日至5月31日期间登录省信用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