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修站:
为进一步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修站(以下简称M站)监管,全面提升M站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虚假维修、过度维修、使用劣质配件等违规行为,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规范。
一、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二类及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
二、检测、维修设备缺失或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M站建站要求的;
三、上年度信用考核等级低于A等级的;
四、发生并查实存在虚假维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及时向环保部门上传车辆维修真实信息的;
六、企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或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七、未向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备案企业地址、资质等主要信息变更手续的。
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对M站实行断网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本年度内再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则直接予以退网处理;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予以退网处理。如出现以上情况均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进行全行业通报。
本规范自年5月1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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