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记错了你的信用记录,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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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中外,和银行这样的大机构打官司很难赢。

原因嘛,大家都知道。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这不,这一次银行输了,还入选了《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被四处宣传。不过也是,这个案子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为涉及到个人的信用记录问题。

事情发生在上海,原告陈某某,被告某银行上海分行。本案为《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一年3月,原告向被告借款万元,借款期限1年,案外人陈某以房地产提供担保。1年后,原告没有如期还款。年4月,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公证费。被告行动迅速而合理。确实,如果欠银行钱不还,会马上产生罚息、律师费等一大堆的额外费用。那么银行是不是很喜欢贷款逾期呢?毕竟可以多收不少钱。当然不是。

像隔夜的饭菜,贷款逾期也可能会坏掉,变成不良贷款,那就不是多收钱,而是打折甩卖的问题了。

要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是从哪里来的呢?

这次银行运气挺好,原告和陈某答应还钱。年5月,原告、陈某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陈某按月分期还款。9月份,陈某按照《和解协议》分期还款后,贷款还清。年10月,被告以“贷款还清”为由注销涉案抵押权,被告还同意减免了部分律师费、罚息。不过根据被告说法,减免这件事直到年1月份才在内部批下来。对原告来讲,这个事儿在年9月份,最晚10月份也就结束了。钱还完了,房地产也解除抵押了。但是被告不这么认为。对于被告而言,这个事儿直到年1月份才在内部走完程序,这才是结束的时间。正常情况下,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算盘各自打,账目各自记,大家井水不犯河水。谁成想,河水泛滥,居然把井给淹了。

怎么回事儿呢?原告是个生意人,当然要继续做生意。一年以后,也就是年10月,原告控股的企业要办理贷款业务,另一家银行查询了原告的征信信息。结果让原告大吃一惊。查询显示:“逾期金额元”。数额不算大,影响可不小。3岁孩子都知道,信用不良可是会影响贷款发放的。我说老铁,你觉得3岁孩子真资道吗?

嗯…可能漏了一个0吧。

那30岁的还是孩子吗?

乖,别闹,坐好继续听我讲案子。

看到这个逾期记录,原告马上要求被告删除,被告说内部审批程序走完才能删。反正结果就是,这条信息没有马上删除,原告企业在另一家银行的贷款也没有批下来。事实大概就是这样子。

原告起诉被告,诉讼请求主要为三项:修改个人信用记录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一审果然输了,输得简单明了,判决言简意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然,告银行输的也不只是原告一个人,不丢人。但是原告不服,上诉。上诉也没白费工夫,原告扳回来一小局。法院判决被告修改和事实不符的征信信息,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意思是说,登记错了要修改,道歉、赔钱就不必了。

原告咽不下这口气。还有什么办法呢?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然,再审改判机会并不大。估计原告也没抱太大的希望,律师都没请,请自己的女儿做了代理人。没成想,上海市高院不单决定再审,而且裁定提审本案。也就是说,上海市高院要亲自出马,审理本案。直辖市高级法院审理一个标的不超过10万元的案件,非同寻常。要是我是被告,听到这个消息时肯定会觉得背后一阵凉风嗖嗖吹来,天上三只乌鸦啊啊啊飞过。不妙得很啊。再审中的提审,理由很简单:就是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确有错误。侬想啊,没毛病非要拎到面前看看清楚,侬脑子瓦特啦?

更改征信信息已经处理好了。这次再审,就是关于赔礼和赔钱的事儿。当然,赔礼和赔钱的前提是被告侵权。二审的时候法院说被告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名誉是一种社会综合评价,侵犯的结果是评价降低。征信系统的特点是信息只能被限定的人看到,例如原告和原告许可的人,不对社会公开,别人想看都看不到。现在去查自己的征信信息,一定要核对身份,就是这个道理。就本案来说,原告的信息是错了,但是看到的也就是原告、另一家银行而已,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看到的人少,传播的范围小,不会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看到了吧,要想构成侵犯名誉权,也得有一定影响才行。比方说,本人号称八卦王中王,是一台行走的小道消息传播机。如果只是和个别好友说说,很难构成侵犯名誉权。但是如果拿着大喇叭在单位里演讲,听的人多,可能就要赔钱了。写成文章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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