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信用,是指企业在商品或劳务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直接信用行为。商业信用是一种“自动性筹资”,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购商品、预收货款和商业汇票。商业信用有助于加速产业资本循环和推动社会再生产快速发展,是社会再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的基础,可以作为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手段,从而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企业的交易费用,商业信用的作用是加速产业资本循环和周转、节约交易费用、加速商品流通等。商业信用的局限性是规模、方向、期限和对象的限制。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的区别商业信用是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属于直接信用,而银行信用是以货币形式提供的信用,属于间接信用。
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工商企业,即生产商品的职能资本家,而银行信用的债权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即货币资本家,债务人是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
商业信用受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状况影响,与经济周期变化密切相关,而银行信用受货币供求和利率变化影响,与货币政策调控密切相关。
商业信用在方向、规模和期限上有局限性,一般只能满足短期资金需求,而银行信用突破了这些局限性,可以满足不同方向、规模和期限的资金需求。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之间的联系商业信用是整个信用制度的基础,而银行信用是信用制度的主体。
商业信用可以通过商业票据转化为银行信用,而银行信用可以通过贷款支持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都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必然产物,都对加速资本循环、促进商品流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是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12。该条例规定了征信机构的资质要求、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以及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和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程序、范围、方式等要求,以及信用卡发行、持卡人资格、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规则。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加强信用卡发卡管理、完善持卡人授信管理、优化持卡人还款管理、强化持卡人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