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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公布活动启动

哪些企业可以申报?

申报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快来看看吧

一、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二)自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三)近三年正常经营、无连续亏损。

(四)无违法失信行为。

(五)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

二、申报方式

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推荐申报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辖区内企业申报;

全省各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本社团内的成员单位申报,每个社团最多推荐5家;

已经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

本会的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

2自主申报

本会会员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申报;

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自主申报。

3续展申报

年度公布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以续展申报。未续展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三、工作程序

请各类申报企业在4月18日至5月31日期间登录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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