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与信用理论322信用媒介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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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货币与银行业务

第二章信用媒介的演变

第二节信用媒介与清算体系

银行学派的理论家及其追随者(研究银行理论问题的现代著作者)的著作的主要特点,是没有明确说明信用媒介的性质,这导致在关于货币替代品和减少狭义货币需求的一系列制度之间的长期的混乱现象,并且还致使人们没有充分注意到作为货币替代品的两种特定类型的货币凭证和信用媒介之间的区别。

借助于一定数量的可替换商品进行的交换,如果几个人必须同时进行交易的话,有时可以通过更为间接的方式来实现,虽然这种方式在形式上具有更复杂的法律结构,但却能够从根本上简化交易的技术性,而且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交易媒介的实际使用。

如果甲需要向乙交付一块布以从乙处换来一只羊,同时甲需要向丙交付一只羊以从丙处换来一匹马。现在乙代表甲交付一只羊给丙,因此解除了他自己 的以羊换布的义务,同时也解除了甲对丙的以羊换马的义务,这两笔交易也完全得以完成。由此可见,如果直接进行的话,这两笔交易必须经过四次实际转移,而这个方法仅需三次实际转移。

由于把某些商品作为一般交易媒介的习惯不断发展,利用这种方式使交换大为方便的可能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加。因为任何人对某一可替换商品同时拥有债务及债权的次数,将随这一可替换商品(一般交换媒介)成为所有独立交易中的交换对象的次数的增加而增加。

货币使用的充分发展首先将间接交换分离为两个行为,即使这类交易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直接交换来进行。屠夫与面包师虽然能够直接交换他们的商品,但他们通常更愿意将他们的交换关系发展成借助货币来进行的交换关系,就像他们在其他交易中采用的那种方式一样。

屠夫卖肉给面包师以换取货币,面包师卖面包给屠夫以换取货币。这自然会产生相互间的货币债权与货币债务。但是很显然,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债权与债务的清偿,既可以通过双方各自实际交付货币来完成,也可以通过相互抵消的方法来完成。在后一种方法中,只有余额用支付货币的方式来清偿。利用债权和债务的全部或部分的抵消来完成间接交易,与直接交易相比具有重要的优势:一切因使用货币而获得的自由均和直接交换的技术简单化相结合。

当在交易中使用货币的时候,因为信用交易(以现在商品交换未来商品)逐渐成为人们的习惯而不断被广泛使用,从而促使这种债权和债务相互抵消的间接交换的方法大行其道。

当所有交易都必须立即以现金清偿时,利用相互抵消进行间接交换的可能性就只能局限于上述屠夫与面包师为例的情形中,并且仅以假定双方需求同时产生为前提(这项假定只能偶然发生)。充其量我们可以想像其他几个交易者加入进来形成一个小团体,在这个团体内可以使用汇票来清算交易而不必实际使用货币。但是,甚至在这一情形下,大家同时具有需求仍然是必要的前提,并且由于涉及到多个交易者,所以很少能够真正实现。

在信用的使用将商业活动从供给和需求必须同时产生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之前,这些困难并不能被克服。事实上,信用对于货币制度的重要性即在于此。不过,只要一切交换仍然是直接交换,只要货币还没有被确立为一般的交易媒介,信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影响。

对于债务清偿来说,信用工具可以使两人之间的交易被视为同时发生,即使交易实际上发生在不同的时间。假设面包师在一年中每天都出售面包给鞋匠,而只在年底向鞋匠购买一双鞋,如果信用没有提供一个工具首先延迟一方的债务,然后利用相互抵消的方式代替现金支付以进行清偿的话,那么鞋匠对面包师的付款以及面包师对鞋匠的付款,就必须非使用现金不可。

如果债权是在一个团体内转移,债权与债务总是出现在团体内相同的人之间,债权和债务就可以相互抵消,或者直到债务人自身取得债权而使债权和债务消失。因此,借助货币进行的交易,也可以通过相互抵消方式得到部分清偿。

地区间及国际间的票据交易,近年来由于支票及基本上没有改变其性质的其他方式的使用而获得发展。相同种类的交易方式也在大规模发展。在这一方面,信用极大地增加了适合相互抵消方式的交易数量。

在所有这些交易中,我们借助货币进行交换,但实际上并没有使用货币或货币替代品,而仅仅是在交易各方进行相互抵消的过程中利用货币而已。在这些交易中,货币仍然是交易媒介,但在履行交易媒介的功能时独立于它的实际存在。货币得到使用,但却不是使用实际存在的货币或货币替代品。没有实际出现的货币履行了一项经济功能,货币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 的原因是它能够在交易中出现的可能性。

利用相互抵消来清算的借助货币进行的交易,会减少广义货币的需求,这并不影响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职能,广义货币需求减少的基础是货币债权的相互抵消。由于货币债权的转移代替了真正的货币转移,因而避免了货币的实际使用及减少了货币需求。这一过程会持续进行直至债权和债务集于一处,债权人与债务人成为同一个人。于是货币债权消失,因为任何人都不可能是他自己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同样的结果也可以在更早的阶段以相互抵消的方式实现,即通过相互抵消的过程来清偿彼此的债权。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货币债权都不复存在,于是,产生这项债权的交易行为在这个时候且直到这个时候才最终完成。

债权的任何转移,如果不能以相互抵消的方式使其更加接近完全清偿状态,就不能减少对货币的需求。事实上,如果债权的转移不能代替货币的支付,它反而会成为货币需求的新来源,即增加货币需求。

以债权的转移代替货币的支付,除了使用货币替代品进行清偿之外,这种方式从未在商业上取得过重要的地位。就已经到期的债权而言,其持有人一般更愿意收回未清偿的货币金额,因为他将会发现以货币或货币替代品进行购买(以及在市场中进行其他交易),一定比以信用尚未 确立的债权进行购买更加容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持有人在支付时确实可以将这种债权转移给他人,则新的持有人将处于同样的地位。

用尚未到期的货币债权的转移来代替货币支付,会因为下面的事实受到进一步的阻碍,只有那些同意延期支付的人才会接受这类债权;当能够立即获得付款却愿意接受尚未到期的债权的人,等于是在出让信用。

商业上的需求以前在某种程度上利用对汇票的相关法律条文,使汇票能够和信用媒介以非常类似的方式流通。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期,经过商人背书的汇票,曾经代替货币流通于欧洲各商业中心。由于以汇票进行支付的方式在当时是一种普遍的习惯,因此即使是立刻需要现金的人也愿意接受一张尚未到期的汇票;因为他非常肯定那些他应当对其支付货币的人,也会接受这种代替现金的尚未到期的汇票。

也许毋庸赘述,在所有这些交易中,时间因素自然早已考虑,因此也允许贴现。这确实会增加处理此类流通工具在技术上的困难,而且其他方面的原因,例如汇票面额与交易金额的不同,已经是不容易处理的技术困难。另一方面,对于任何未将汇票立即转让,而是持有一段时间(即使是很短的时间)的人,这个汇票在他的投资组合中都会产生一笔利润。

在这种使用方式下,汇票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信用媒介的缺乏。尽管可能还有很长时间才到期,持有人仍然能够认为汇票具有流动性,因为他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将其转让。

尽管如此,这种远期汇票仍然不是银行券或者存款意义上的信用媒介。它们缺乏能够使信用媒介(即银行任意的发行活动可以使之无限增加的产品)在商业目的上成为完全的货币替代品的各种特征和性质。

即使单单技术上的困难已足以使汇票在商业上不能使用到与货币替代品相同的程度,尽管发行人与承兑人能够进行合作,并且通过票据交易机构的运作,可以使汇票经常延期,从而让汇票的流通具有无限增加数量和无限延长时间的可能性。但是,汇票流通数量的每次增加都会使每张汇票的转让更加困难。这样就会减少市场资金的供给。

事实上,汇票持有人作为债权人,并不同于同样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券或活期存款的持有人。接受汇票的人必须检查前一个背书人的信用,还必须检查发行人和对汇票负有付款责任的其他人的信用,尤其需要检查主要承兑人的信用。任何转让汇票的人,在背书时就已承担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汇票的背书实际上并非 的支付,它仅在有限程度内解除了债务人的责任。如果汇票未能按期支付,那么他重新承担的债务将使其总的债务大于之前本身的债务。

法律对于汇票的履行及签字人的责任的严格规定是不能被取消的,因为只有这些特点才能使汇票成为以转让未到期债权来代替货币支付的一个恰当工具,对于此类债权,判例法对于债务的规定并不适用。不管以发行或者背书汇票来代替货币支付的习惯已经发展至何种程度,以这种方式支付的每一笔款项都保留了信用交易的特点。

在每一个支付的情形中,交易双方会对将来到期的债权的现在价格首先达成特别的协议;如果流通汇票的金额大幅增加,或者如果怀疑任何签字人的信用是否可靠,那么,即使按照较好的条件也很难出让汇票。于是,发行人和承兑人不得不对汇票到期前的保证事项另作安排,即使只是在融通一笔延期汇票。在信用媒介的使用中则不存在任何这样的问题,它们像货币一样在人们手中转手流通而没有任何障碍。

现代的支付体系利用各种机构以互相抵消的过程来系统地处理债权的清算。早在中世纪,这种清算方法就已经开始,但是票据清算所的大规模发展是在19世纪。在票据清算所中,各会员之间不断产生的债权彼此扣减,只有余额以货币或货币替代品的转移进行清算。清算制度(清算所)是减少广义货币需求最重要的机构。

在有关银行制度的文献中,对于因为票据清算所的活动所引起的广义货币需求的减少,以及因信用媒介的广泛使用引起的狭义货币需求的减少,普遍没有对二者之间的区别进行足够清楚的划分。这是造成概念混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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