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施行
在不动产登记领域
哪些行为属于一般失信?
哪些是严重失信?
对失信人有哪些影响?
来看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统一答复
Q:《办法》对哪些人适用?
A: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Q:在不动产登记领域,哪些行为是一般失信?
A:(一)持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购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税费缴纳证明等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具结内容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的;
(三)采用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一般失信事项。
Q:哪些行为是严重失信?
A:(一)因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依法行*处罚的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法律文书、公证书、身份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以及恶意冒用他人身份申请不动产登记及相关业务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或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不动产权益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等行为;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被依法行*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严重失信事项。
Q:如何认定失信行为?
A: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部门已确认的失信行为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本人书面证明或音频、视频记录或2名以上证人证言。Q:在信用记录期间,对失信人将有哪些影响?
A:在信用记录期间,失信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及办理相关业务,仅可通过人工受理方式开展,并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长时限办理。同时,失信人也将纳入全市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Q:发生轻微失信行为是否记录失信信息?
A:对于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将按照《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免于惩戒,但列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