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佳教育2022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

中科白癜风抗复发治疗 http://baidianfeng.39.net/a_ht/201018/8308723.html

一、知识点:合同概念、特征、分类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

2、特征是: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双方或多方参与、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分类

编辑搜图

通俗解释各类合同:

双务合同:双方互有权利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一方是权利、一方是义务的合同。

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以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上确定了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没有确定名称的合同。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比如:不动产合同。

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主合同:以我为主,不依赖其他合同。

从合同:附属合同,依赖主合同存在。比如: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借款合同和为保证履行该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就是该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二、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1)法人: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法人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单独订立合同

①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含8周岁)不满18周岁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主要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

1、无效合同

编辑搜图

无效合同中原文举了一个例子: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行为中,赔与行为属于双方共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无效。而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则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否具有效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则为有效;反之,则为无效。可以适当了解

2、效力待定合同

订立情形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可撤销的合同

编辑搜图

区分好:这三种合同订立的情形。

三、知识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

1、合同订立是过程、合同成立是结果,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2、要约:发出要约的是邀约人,接受要约的是受要约人。

一个有效的要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区别好:要约和要约邀请

编辑搜图

《民法典》第条规定了多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必须记住)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4、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5、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在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的撤回只能在承诺生效前作出,此时要约人尚未接到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还没有成立,因此还不具有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承诺巳经生效,则合同已经成立,此时受要约入巳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可能。(先理解再记忆)

6、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知识点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原则

(3)绿色原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先理解抗辩权,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

编辑搜图

理解好抗辩权,再理解同时履行、不安、先履行的不同。

第35章内容比较多,未按待续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6967.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4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