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遭农行误报信息成15年征信黑户,

记者

游淼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替陌生人担保了贷款,还因此变成了征信“黑户”。直至15年后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张先生才得知自己被纳入失信名单。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下称“农行”)因上报错误情况而导致原告被认定为失信人员,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消除原告在农行的不良征信记录。

近年来,因个人信息被人冒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违规、“三查”不尽职等各种因素影响,莫名“被贷款”又或者莫名背上不良贷款担保的案例层出不穷,不少人因此进入了征信“黑名单”,由银行错误上传征信情况引发的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值得一提的是,在张先生起诉农行一案中,农行不但不认可用户征信报告的真实性,还试图把锅甩给中国人民银行。

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央行征信系统原则上“谁报送谁处理”,征信中心也不能修改或删除金融机构的数据,所有删改数据必须由金融机构操作。“如果相关信息确实有误,经查实后由金融机构提交征信异议处理申请,并负责数据修改,消除对群众的不良影响。”

农行“甩锅”央行辩护观点站不住脚

根据判决书,年6月,原告打算在农行申请贷款,被告知年曾为案外人张某在农行一笔1.5万元的贷款进行过担保,由于张某迟迟没有偿还欠款,原告也被列入失信名单中,农行为此拒绝了原告的贷款申请。

对此笔贷款担保毫不知情的原告多次联系农行,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不得不走法律途径来消除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对于原告提出的请求,农行辩护称,负责出具个人征信报告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农行无关,理应起诉中国人民银行。“我行在张某贷款一事上并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我行上报给人民银行的贷款资料也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所以原告应变更人民银行为被告,而不是我行。”

农行还辩称,涉案贷款未结清,违约行为未结束,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一直会存在,这是人民银行的单方行为,与农行无关。

此外,农行还表示,原告的个人征信报告中缺少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不能认定此份个人征信报告真实性。

然而,最后经过司法鉴定,贷款担保的签名字样和指纹,均不是原告本人;另经查明,被告农行于年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但未向担保人(即本案原告)主张权利。而原告个人征信报告的真实性,法院也予以确认并采信。

法院判决书认为,农行错误上传了原告的征信情况,以至于原告成为失信人员,农行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立即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

多位业内人士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农行的辩护观点明显站不住脚。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杰进一步指出,首先,本案中,农行是适格的应诉主体。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本案中,如果公民认为征信机构的报告侵害其权利,其完全可以起诉信息提供者,也就是农行。而至于农行认为其提交报给人民银行的贷款资料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要求,不影响其应该作为被告履行诉讼义务和权利。

其次,从处理程序上,农行提交给央行征信中心的资料,只能保证格式正确,但是忽视了最重要的实质正确问题。征信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切身权益,银行本身就有义务对担保人的签名或者担保资料进行审核,在通过司法程序鉴定该担保资料为假的情况下,其提交给征信中心的资料不论外观格式多正确,都会侵害原告的权益,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个人征信“污点”消除,为何这么难?

今年1月正式启用的《民法典》,首次针对公民信用权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位。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今年5月,央行征信中心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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