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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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文强化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5月1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41号)(下称41号文)和《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42号)(下称42号文)两则通知,在《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监管规章等法律法规框架下,紧密结合年在从业人员清核中发现的问题,紧扣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这个关键点,对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条分细捋和明晰化。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从业人员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销售、咨询等服务,其素质水平、诚信状况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保险行业形象。年以来,从业人员快速增长,目前仅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就达万。面对如此庞大的人员队伍,落实保险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其管理意识、督促其完善制度机制至关重要。

“年中国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从清核情况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大进大出等问题较为突出,其根源在于保险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的理念、架构、举措等方面存在缺失和偏差,没有切实肩负起主体管理责任。”该负责人表示。

两个《通知》的切入点和着眼点是抓住保险机构对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这个关键点,全方位推动保险机构按照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的总方向,持续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两则通知均从责任主体、招录管理、培训管理、监管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其中,41号文指出,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42文则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担当起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要发挥管理主责和指挥棒作用,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在招录方面,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但同时也应积极支持行业搭建平台加强销售人员流动自律管理。

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除了应制定统一招录管理办法,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两个《通知》均提出了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在发达保险市场,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授权是通行做法,他们通过监管部门、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等主体,建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管理体系。当前,我国保险业正在向高质量转型发展,消费者的保险需求更加多元化、复杂化,从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必须与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相适应,客观上要求对从业人员实行更加精细化的管理。

两个《通知》提出支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明确保险机构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学历水平、从业年限、保险产品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

在从业管理方面,两个《通知》均强调诚信体系建设。除了要严格防范从业人员在从业中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禁止性行为,还应准确、及时、完整地将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监管行*处罚等信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此外,41号文还提出,保险公司应提高销售人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发挥正向激励倡导与负向警示约束的双重作用。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客户对销售人员从业过程的评价,并将客户评价结果有效运用到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中。

在监管监督上,两个《通知》的监管监督机制主要体现为两个维度四项要求。

一个维度是对保险公司,严格突出依法严格监管和严格处罚的要求,明确加强专项检查,对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机构,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

银保监会还将围绕保险公司落实对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管理情况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综合评价,对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不同档次,依法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力监管措施。

另一个维度是对监管部门自身,强调严格属地监管责任和严肃监管问责的要求,即在清晰全面落实属地监管前提下,明确依法依规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

附一: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41号

为切实推动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以及其他用工关系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管理,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认识,切实落实法律责任、管理责任

(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授权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允许其以公司名义、依托公司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销售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

(二)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三)公司法人承担管理主责。坚持责任落实主抓法人机构、责任追究首问法人机构。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保险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切实承担起职责,发挥好指挥棒作用。

二、加强战略统筹,健全销售人员管理架构体系

(四)建立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体系。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发展管理作为系统工程,结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理念、市场定位、资源禀赋和路径选择等要素进行长远谋划,从公司治理体系、管理架构等方面进行全盘统筹,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

(五)建立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体系。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9号)要求,归口专责部门对销售人员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

三、严格招录管理,杜绝销售人员“带病”入岗

(六)严格招录条件、标准和流程。保险公司应制定统一的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按照审慎原则严格审核个人信用及工作经历,严禁招录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积极支持行业搭建平台加强销售人员流动自律管理。

(七)严格招录过程管控。保险公司应严格控制招录权限,加强招录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四、严格培训管理,持续提升销售人员职业素养

(八)建立销售人员职业培训体系。保险公司应针对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分阶段制定培训规划,根据公司销售人员数量、业务规模、保险产品复杂程度,建立专业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编制金融保险知识、法律法规制度、监管标准规则、职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等方面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九)加强销售人员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保险公司应切实提升销售人员合规守法意识和诚信规范展业理念,要将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从业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为销售人员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十)强化销售人员培训效果管控。保险公司应制定严格的销售人员培训考核、考评与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入职和在职培训效果的考核机制,完善培训档案管理。采用线上培训的,应切实进行身份识别,并以完备有效的测试评估保证培训效果。不得为入职培训考核评估不合格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授权销售人员销售新保险产品前,也应组织专门培训及测试。

五、严格资质管理,建设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十一)支持行业推进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工作。保险公司应顺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地方行业自律组织要结合保险产品类型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行业自律组织可先行先试建立销售人员能力资质分级标准、开发培训教材、组织培训测试等工作,但不得借此向销售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建立本公司销售能力资质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应严格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综合考察销售人员从业年限、保险知识、学历状况、诚信记录等情况,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销售能力资质高的销售人员多授权、销售能力资质低的销售人员少授权。要鼓励引导销售人员持续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取得高等级销售能力资质。

六、严格从业管理,建立销售人员诚信体系

(十三)严密管理销售人员从业行为。保险公司应严格防范销售人员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百一十六条、 百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销售人员从业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

(十四)加强销售人员诚信管理。保险公司应将销售人员受到的表彰奖励、监管行*处罚等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离职销售人员的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录入工作应当在注销其执业登记前完成。保险公司应认真审核审查销售人员诚信记录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五)开展销售人员综合评价管理。保险公司应提高销售人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和荣誉体系,发挥正向激励倡导与负向警示约束的双重作用。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科技手段开展客户对销售人员从业过程的评价,并将客户评价结果有效运用到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中。

(十六)加强销售人员失信惩戒。保险公司应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销售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保险公司不得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服务活动。保险公司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七、夯实基础管理,持续治理销售人员数据质量

(十七)强化销售人员信息化管理。保险公司应开发专门信息系统,记录、管理和反映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全面、准确、可回溯。

(十八)加强销售人员基础数据管理。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管理规定,落实入职、在职、离职全过程的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要求。加强不同信息系统之间销售人员数据的勾稽审查核对,确保同口径下本公司销售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登记数据、在本公司人员管理系统中的记载数据、在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的报送数据、公司对外公开的披露数据一致。

(十九)完善销售人员档案管理。保险公司应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建立健全销售人员档案,全面反映销售人员基本情况、从业培训情况、奖惩情况、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情况等。

八、严格监管监督,依法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依法严格监管。银保监会持续加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机制监督检查、强化执业登记要求、开展人员基础数据质量治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手段加强销售人员从业信息披露,围绕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招录、培训、合规、稳定性、基础数据、风险管控等方面研究建立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队伍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定期评价评级,对评级差的保险公司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一)依法严格处罚。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对违反监管要求、落实销售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罚追责。对保险公司忽视销售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销售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实行对机构与销售人员双罚、对管理人员上下双追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二十二)严格属地监管。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全面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探索有效监管手段,切实督促辖区各级保险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要严查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失职失责行为,严厉打击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防范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潜在风险,做到敢管敢查、会管会查、严管严查。

(二十三)严肃监管问责。对监管部门未全面履行监管责任、在销售人员监管方面出现失职失责渎职的,依法依规落实监管问责,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不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销售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及严重群体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规进行监管问责。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附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42号

年,银保监会部署开展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人的公估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工作。从清核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增长较快,素质参差不齐,有的甚至走向无序发展,反映出多数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举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为切实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从强管理、提素质、促转变、树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全面承担起管理主体责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从业人员以本机构名义、品牌和信用开展业务活动,必须依法承担从业人员相应业务活动的法律责任,担当起管理从业人员的主体责任,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要发挥管理主责和指挥棒作用,形成层层有责、层层负责、事事明责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统筹管理。各法人机构要自上而下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的责任体系。在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机制、操作流程、奖惩考核等方面进行全面安排,明确从业人员管理部门和责任人体系,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承担落实责任。系统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内部监察制度,强化从业人员管理责任的督导考核和奖惩约束,完善风险监控及追责机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坚持严格选人、持续育人、事业留人导向,制定统一的从业人员招录管理办法,严禁招录监管规定不允许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员。严格销售宣传资料管理,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严禁授权个人发布招录广告或单独招录人员,严禁恶意挖角、怂恿同业从业人员频繁无序流动,严禁利用互联网无序发展从业人员,严禁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严禁授权未经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培训管理。针对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两个环节制定全周期的培育规划。切实抓好入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持续开展从业人员在职教育。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合规守法教育,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作为入职和在职培训基本内容,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新入职人员未通过专门考试评估,不得进行执业登记。授权从业人员销售新的保险产品前,应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和相应测试。

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要综合考察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方面情况,严格区分从业人员能力进行委托授权。积极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作用,顺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和专业知识要求,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设置多级能力资质,并建立针对性培训和测试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从业人员诚信管理。严格防范从业人员在从业中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百三十一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列示的禁止性行为,发现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切实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按照监管要求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表彰奖励、监管行*处罚等信息;从业人员离职的,相关诚信记录信息应当在注销执业登记前完成录入。要加强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搭建失信行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现从业人员在保险服务活动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向失信行为管理平台报告,并严肃处理直至解除代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再次录用。

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切实夯实从业人员管理基础。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对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和管理,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可回溯。严格按照执业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落实从业人员入职、在职、离职的全过程执业信息登记和维护,确保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加强不同系统中数据的勾稽审查核对,确保本机构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登记的从业人员数据与内部人员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员数据一致。

八、依法严格监管、严厉处罚和严肃责任追究。银保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应持续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监督,着力完善执业登记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深化人员数据质量治理,积极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改进提升监管效果。对违反监管要求、落实从业人员管理责任不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依法严厉处罚,依规严肃追责。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忽视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执业登记管理存在纰漏、执业过程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所属从业人员出现重大失信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对机构与责任人员实行双处罚、对管理人员实行上下双追责,同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九、对监管履职不力者依法依规严肃问责。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监管,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职,做到敢管敢查、会管会查、严管严查。派出机构未全面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或因失职失责渎职导致发生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重大风险及严重群体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规开展监管问责,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切实把问责压力转化为监管履职动力。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银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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