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安全底线
服务发展主线为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意识、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实现信用管理效益,为社会树立良好典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按照省信用促进会《关于做好年度“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联合下发《杭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杭市管〔〕号)要求,现就开展年度“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
申报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一)申报条件
1.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3年以上的各类企业。
2.自愿实施《企业信用管理建设规范》团体标准。
3.近三年正常经营、无连续亏损。
4.无违法失信行为。
5.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制度完备,信用管理成效显著,具有示范作用。
(二)申报方式
企业自愿参加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1.推荐申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推荐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全省各级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本社团内的成员单位申报,每个社团最多推荐5家;已经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省信用促进会的会员单位可以推荐1家企业申报。
2.自主申报。省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申报;为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小微企业可以直接自主申报。
3.续展申报。年度公布的“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以续展申报。未续展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三)工作程序
1.申报途径。申报企业在4月18日至5月31日期间登录省信用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