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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职工自愿放弃,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鲁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春雪,女,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西邻)。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维民,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梅,山东德衡(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春雪因与被申请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鲁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12月1日作出()鲁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春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魏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维民、李国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春雪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魏桥公司支付王春雪:1.年6月份的工资元;2.经济补偿金元;3.加班费元。事实与理由:1.王春雪提交了自己的 杜 磊
审判员 崔志芹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肖 俊
书记员 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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