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坏账准备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基于预期信用减值法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账务上确认未“信用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属于损益类科目,会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那么计提的坏账准备对企业所得税有什么影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是指不符合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减值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账务处理上,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当相关损失实际发生时,比如对方企业破产,相关债权无法收回,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是应收款项的原值扣除相关备抵科目(坏账准备)余额后的金额;应收款项的计税基础是应收款项的账面原值,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账面上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相关分录:

计提坏账准备: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期末结转损益:

借:本年利润

所得税费用

贷:信用减值损失

若企业在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时并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才进行确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费用”需要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代替,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当期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计提的坏账准备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净额(坏账准备余额本期增加额,坏账准备可以转回),填列A《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某一纳税年度,企业转回的坏账准备(借:坏账准备贷:信用减值损失)大于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时,本年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为纳税调减(本期转回金额-本期计提金额)。转回时,账务上同样需要冲减之前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注意一笔应收款项转回的坏账准备,不得高于其已经计提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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