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华商连线」
辽宁本溪一男子与银行解除信用卡合同后又收到欠费通知,男子认为银行无因索费构成欺诈,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涉案银行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删除不良征信记录。
8月26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当事人霍先生称:法院认定银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却不支持他的赔偿请求,他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上诉。
一审庭审现场
信用卡合同解除4年后,男子又收到欠款通知
霍先生是辽宁本溪人,今年57岁,在当地一家大型企业工作。
“年7月,因工作需要,我在中国银行本溪分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授信额度为5万元。”霍先生回忆,他本人使用信用卡期间,信用良好,未出现逾期还款现象。后期,该卡由他儿子使用,多次出现透支逾期还款现象。“期间,因为重新置卡,银行更改了预留手机号码,加之银行从未给我寄送过纸质对账单,导致年4月起,信用卡先后透支6.8万余元没有按时还款。”
经银行催要,年10月、11月,霍先生先后还款元、元。截至年3月15日,霍先生仍欠银行.67元(其中利息.44元,滞纳金.23元)。此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将霍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霍先生的信用卡合同,判令霍先生偿还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同时承担相关利息。
年6月27日,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信用卡领用合约;霍先生偿还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利息、滞纳金.67元。一审宣判后,霍先生上诉。年9月20日,本溪市中院驳回霍先生上诉,维持原判。霍先生不服,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年7月,法院强制执行了霍先生两万一千多元。
“本以为法院强制执行后这件事就结束了,没想到年9月19日,我再次收到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欠款催费信息,说我还欠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罚息、复息.70元。”收到欠费通知后,霍先生很纳闷:合同已经解除,信用卡也早已不用,怎么还会产生复息、罚息?
与此同时,霍先生发现,他的征信记录也因此受到影响,“从年法院强制执行到年10月,上述欠费记录一直在征信记录之中。”
霍先生收到的欠费通知
起诉银行无因索费构成欺诈,要求赔偿余元
霍先生说,收到欠费通知后,他立即致电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方称,元罚息和复息不大会是判决后产生的,应该还是之前的利息和滞纳金产生的。
年10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工作人员曾称,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与霍先生的诉讼是年进行的,年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产生了一些息费,系统里一直存在。因为这部分息费是判决后产生的,法院强制执行之后,银行原计划对这部分利息冲销,但霍先生一直对法院判决不认可,仍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申诉,所以银行一直没有处理。如果霍先生认可法院判决,这笔息费银行可以申请冲销。
对此,霍先生则有自己的看法。“根据相关规定,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的性质,因此信用卡透支不应再计算复利。”
霍先生认为,该案经过法院判决,他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已解除信用卡合约,相关复息、滞纳金早已结清。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再次向他索费,于法无据。“我与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银行本溪分行向我再次索要费用,明显属于无因索费,是一种欺诈行为。”
年10月,霍先生以“中国银行本溪分行无因索费构成欺诈”为由,将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起诉至本溪市明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国银行本溪分行无因索费.70元的欺诈行为违法;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征信不良记录);赔偿他因本案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暂计.5元。
法院判银行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但不支持赔偿请求
年1月18日,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对本案正式立案,法院将案由定为“名誉权纠纷”。年7月23日,明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对外直播。
法庭上,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不同意霍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其向霍先生催收费用是霍先生没有按时按判决及时偿还所欠欠款,霍先生没有申请信用卡销户,银行自动生成利息向霍先生发短信,银行对利息没有实质性催收,双方沟通后将费用冲销,霍先生不存在任何损失。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无赔偿责任。
本溪市明山区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法院强制执行后,霍先生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但年12月至年10月,霍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一直有欠费记录。
本溪市明山区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人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霍先生提出的“银行催费构成欺诈”是霍先生主张的事实,而非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霍先生主张的名誉权实质为信用权。本案中,年7月之前,霍先生因未履行还款义务,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银行方面并无过错。年7月,霍先生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依据生效判决书,此时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不应再向霍先生计收透支利息的利息,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霍先生年7月至年10月间未还清透支利息的利息信息,显属错误......不仅影响当事人未来的经济活动,甚至可能影响当事人出行等各个方面,在一定范围内确会对当事人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关于霍先生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认为,因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霍先生的名誉权,霍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霍先生主张的误工费、电话费、交通费、打印费虽因本次诉讼产生,但霍先生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确定实际产生的损失数额,故不予支持。其他费用,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近日,本溪市明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为霍先生删除从年7月至年10月间的不良征信记录;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在《本溪日报》刊发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驳回原告主张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中国银行本溪分行负担。
当事人:不理解法院不支持赔偿诉请,将依法上诉
“我是8月25日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对于一审判决,霍先生高兴不起来。“法院认定中国银行本溪分行侵犯了我的名誉权,判令该行向我赔礼道歉,但却不支持我的赔偿请求,我对此难以理解,将依法上诉。”
霍先生称,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为了这个官司,我跑了不少路,花了不少路费、电话费,也耽误了不少工作,我主张的余元损失赔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非常遗憾。”
霍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在他起诉期间,年11月,中国银行本溪分行核销了他的欠费信息,但征信记录还未恢复。“今天上午(8月26日),我已着手起草上诉状”。对于二审,霍先生充满期待。华商报记者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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