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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信用体系与征信体系的区别?

征信体系是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征信产品和个人征信产品分别包括哪些?

企业征信产品主要以企业征信报告的形式存在。征信机构一般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信用数据。常见的企业征信报告有:普通版企业征信报告、后续报告、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信调查报告、专项问题调查报告、风险指数报告、企业家族调查报告、国际供应商评价报告、付款分析报告、行业状况调查报告、国家风险调查报告。

个人信用产品主要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机构提供的报告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信用记录型报告,另一类是个人信用调查型报告。除最基本的当事人信用调查报告以外,常见的消费者信用报告还包括:购房信贷信用报告、就业报告、商业报告、销售支援报告、消费者信用评分报告。

三、征信侵权行为有哪些?征信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有哪几种?

常见的征信侵权行为主要有:

(1)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进行信息的收集、处理;

(2)因故意和过失导致信息错误;

(3)在信息主体行使知情权、异议权过程中,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相应义务;

(4)对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信息记录未做 删除行为;

(5)在采集、处理、使用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6)超出使用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企业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我国对征信侵权行为有行*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

来源:铁力市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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