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诚信、重承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正所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现代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石,也是经济良性运行的前提,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然而,当前企业拖欠债款、老板“跑路”,合同双方缺乏信任、签约容易履约难以及地方*府公信力不足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随着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信用体系的作用更加凸显。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进行了总体要求,明确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将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
《意见》提出,由国家发改委、央行牵头,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府采购、招标投标、行*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此外,在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方面,《意见》明确,要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在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分级分类”的监管理念,明确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同时,提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