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5月份失信风险警示报告。报告显示,5月通过大数据舆情系统共归集有关媒体传播量较高的失信案例件,主要涉及套路贷、不合格产品、电信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虚假营销、食品安全、法院判决不执行、传销、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虚假数据等行为。其中,从失信行为类型来看,失信案列套路贷居首,5月份媒体披露涉套路贷失信典型案例主要涉及16家企业。
5月份,通过大数据舆情系统对主要媒体曝光的失信案例进行监测,共归集有关媒体传播量较高的失信案例件,共涉及个失信主体。其中,失信主体为企业的有家,占比78.59%;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有66人,占比17.23%;失信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有8家,占比2.09%;失信主体为社会组织的有6家,占比1.57%;失信主体为*府的有2个,占比0.52%。
从失信行为类型看,5月份失信案例主要涉及套路贷(10.78%)、不合格产品(9.28%)、电信网络诈骗(8.68%)、侵犯知识产权(6.89%)、虚假广告/虚假营销(6.89%)、食品安全(5.99%)、法院判决不执行(4.19%)、传销(3.59%)、非法集资/集资诈骗(3.59%)、数据造假(2.99%)等行为,上述十类失信行为的案例数量合计占总数的62.87%。
从收录案例所涉事件主体的地域来看,5月失信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区,以上五个地区合计占比达到52.45%。
报告结合媒体报道及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归纳了常见的8种套路贷“套路”和5种特征及识别方法,建议公众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贷款时仔细阅读合同,注意保留证据,警惕“无抵押贷款”等诱导性用语,充分认识高利率贷款风险,避免被“套路”。
在重点失信风险提示“套路贷”方面,5月份媒体披露涉套路贷失信典型案例主要涉及16家企业,分布在广东、湖南、海南、山东、云南、内蒙古、安徽、湖北等省份。
根据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或暴力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5月媒体披露套路贷失信典型案例
案例一:电商App背后是“高炮”“砍头息”改搭售保险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报道,早在年12月,兰州警方网络技术部门就盯上了“AB面”App:一面是功能寻常的App,一面则是网贷平台。有用户指出,起初手机下载了一款旅游App,注册后App变成了贷超平台,满屏“网贷”链接。
记者注意到,至今仍有不少现金贷平台通过“AB面”App伪装。在警方通报了做菜、旅游、天气等类别的App作为现金贷平台App的伪装后,近期电商类App似乎成为现金贷平台的伪装 。记者随机选取了近日被投诉较多的惠花花和惠花钱两款App。下载前,手机应用平台显示,惠花花和惠花钱是两款电商类的App。下载并注册后,惠花花和惠花钱都变成了贷超平台。不少投资人表示,惠花花此前叫“购你花”,是“高炮”(指高利贷平台),违规收取高额利息。当记者表示想通过惠花花借款时,其客服直言,借款需先购买VIP会员,VIP会员费是借款金额的18%,购买了VIP会员能享受贷款特权和保险服务以及“急速到账”服务,不购买无法进行借款。
在手续费、会员费等惯用的收费名目被冠以“砍头息”曝光后,现金贷平台“强售”定制保险产品让行业再遭诟病,不少借款人投诉“被保险”且“保费极高”。近日,有借款人称通过万惠及贷(或PPmoney借款APP)借款元,分12期,但放款成功后被收取元不明费用。对此,客服回复表示,“是借款人自己选择的保险费用,没有保险就审核不过。”但借款人在提现的时候根本没有看到有购买保险的提示,且申请过程中也没有任何提示,借款人说:“算上保险费用,还款利息将近5%(年利率近60%),利息实在高的离谱!”
事实上,除了万惠及贷,还有很多现金贷平台都存在“强制”搭售保险产品行为,上文提到的惠花花和惠花钱平台就时常被借款人投诉强制购买保险。有现金贷从业者向记者透露,默认购买保险其实是行业普遍的情况。
案例二:可怕的“套路贷”1万贷款半年变身万
人民网转发新京报报道,从年9月起,张某向网贷公司借了一万元,签下了含有“砍头息”的阴阳合同。之后,放款人以提高贷款额度、降低利息等为由,引诱他继续贷款,以贷养贷。到了年3月,他在十几家网贷公司的还款额累计已有万余元,但他还有近60万的债务,实在还不起了。因为还不上钱,张某家的楼道里电梯门上被人用油漆涂了鲜红色的大字“张某”“还钱”。楼道的白墙上、一户人家的单元门上,也被喷上了同样的字,格外醒目。据报道,张某为了还上几千块的信用卡欠款,最初只向套路贷团伙借了一万元。他从没想到,仅仅几个月后,自己的负债会滚到四百多万。
浙江的王某因生意出现困难急需几千块钱周转,正发愁时接到了自称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电话,直接报出了王某的名字,问他是否需要借钱,只要在网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就能放款。这家网贷公司犯罪团伙的客户资源大多来自一个网络平台,他们花费四五万元在平台上购买账号,就能获取包含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信息在内的各种客户资料,平均一份客户资料只要十几块钱。王某就是因为这样被网贷公司“盯上”的。而且,这家网贷公司向王某开出的30%的砍头息,并不是 的。张某 次向嫌疑人借款时,对方收取的砍头息为50%。
办案民警表示,“套路贷”因“套路”得名,与普通的高利贷相比,嫌疑人多了行骗的环节。他们会以提高贷款额度为名,引诱借款人继续贷款,以贷养贷。“其实如果借款人 次把钱还上就不再借了,放贷公司也就没办法了。只要借款人继续贷款,利滚利,很快小贷就变成了巨债。”由于要扣掉高额的砍头息,借的本金越多,损失的利息就越多。
套路贷失信行为的主要特征
1、有组织、公司化运营的团伙犯罪
参与套路贷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团伙犯罪,且涉案人员众多。以公司名义运营的犯罪团伙,为了掩人耳目,往往会配置十分严密完整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有的公司整体分工井然、运营有序,不仅配备了平台维护部、业务部、财务部、法务部等,还引入了前、后端风险防控机制,更有与其合作的中介公司和社会专业讨账组织。
2、犯罪手段多样化、流程化明显
套路贷犯罪分子往往以理财公司、投资公司、民间小额借贷公司开展金融借贷业务为幌子,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合作,分别由不同的犯罪分子分阶段实施物色被害人选、诱骗签订合同、制造违约、借新贷还旧贷、制造银行流水等行为。在顺利让借贷者违约、做实虚高债务后,便开始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乃至整个家庭偿债,占有被害人财产。
3、以专业法律、金融知识和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
从物色被害人开始到签订合同、收取利息、债务催讨等各个环节,都配置了十分专业的从业人员。例如,聘请法律顾问参与合同策划,伪造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钻法律空子;从业人员中既有在大型网络公司工作的经历,也有互联网金融专业出身的人,还有的深谙现代企业管理;通过招聘网络技术专业人员,研发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上钩”的用户信息进行大数据模型分析,区分其“可骗价值”以便“ 套路”,决定打借款人哪个联系人的电话,或者采取哪种方式进行催收,以及下一步催收计划,甚至引入人脸识别技术来验证借款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属实。
4、借款周期短利息高
许多套路贷都规定了7天或者14天的借款周期,也就是常说的“高炮”。这种产品的利息往往要高出年化率36%的红线,有的高达36%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消费者在贷款时需高度留意借款周期,如果遇到类似产品应及时拒绝,以免跌入陷阱。
5、软硬兼施、暴力催收
对无法归还高额债务的借贷者采取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恐吓、殴打等暴力手段追讨债务,是套路贷犯罪分子的主要催收手段。例如,上门泼油漆、非法囚禁、恐吓威胁、恶意P图群发;以公布被害人隐私或者上门恶化被害人名声相要挟,逼迫受害女性到“夜场”、KTV、酒店等娱乐场所进行“卖淫还贷”,甚至将其卖给境外强迫卖淫团伙,从事有偿“陪侍”、强迫卖淫、吸*贩*等违法犯罪,但卖淫所得永远还不清欠债;还有的犯罪分子对借贷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四)套路贷的常见“套路”
“套路贷”犯罪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一大隐患。花式“套路贷”层出不穷,借贷者屡屡中招。结合媒体报道及有关部门披露的信息,梳理出以下套路贷常见“套路”及手法:
套路1:寻找生存土壤,身披“合法外衣”
为了骗取借款人上钩,“套路贷”戴上了各种面具:一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之实。不法分子一般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以“快速放贷”“无抵押”等为诱饵,通过推送网络广告、散发宣传单等方式招揽借款人。还有不少公司入驻 写字楼,披上“互联网企业”的华丽外衣,且设置了高度严密分工的内部组织架构,营造正规企业的假象,甚至有的还到了吸引不知情的高校学生前来设立学生实习基地的地步。二是精心设计借款合同,有些合同甚至出自熟悉专业的法律人士,具备合法借贷的要件。这种“天衣无缝”的骗局,不仅令借款人难以准确区分,也增加了司法办案难度。
套路2:故意制造违约,提高还款难度
“套路贷”犯罪分子最居心叵测的是让借贷者一直都处于无法还清债务的状态。例如,故意扣留借款人房产证致使其无法向银行贷款,而未能按期归还欠款;当事人被诱骗签订空白合同、同意陷阱条款后,犯罪分子往往在还款日到来前夕通过电话故障、系统信息错误、系统维护、人不在本地、突然“失联”等方式,致使借贷者“被逾期”。这种主观故意造成的借贷者违约,提高了借贷者还款难度,进而达到索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最终非法占有借贷者财物的目的。
套路3:游说被害人以贷还贷,恶意垒高债务
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和逾期等方式导致借贷者无法按期还清债务并累积高额滞纳金后,犯罪分子往往会给“永远还不清债务”的借贷者提供以贷养贷的“平账”方法,不断恶意叠高借贷者债务。例如,将借款人介绍到其他贷款公司,让借款人借新钱还旧账,或者直接逼迫借款人签下虚高的欠条,或者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借贷者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
套路4:逼迫受害人签订含高额“砍头息”的“阴阳合同”
大多数套路贷都看中了有大量借贷者有融资需求却得不到正规融资渠道的现状,再加上其瞄准的大多都是对套路缺乏识别能力的学生群体、老年群体下手。在此背景下,犯罪分子往往以高额的“砍头息”来牟取暴力,借贷者迫于急需用钱的压力只好“顺从”。“砍头息”是指放贷方以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目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一部分钱,却以未扣除前的本金计算贷款利息,变相突破法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行为。例如借款金额是10万,放贷方扣除2万手续费后,实际借贷人仅得到8万元,但借款合同却签的是10万,利息也是按10万本金计算,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
套路5:多“马甲傍身”导致消费者“被贷款”
在日常高频消费场景中,经常会有“被贷款”的现象发生。例如,在票务平台上买火车票,却被平台默认绑定某消费贷产品来分期付款,购票者糊里糊涂变成贷款人;在网购平台一键下单进入支付环节,平台自动置顶推荐其自行开发的消费贷入口,用户一旦使用,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背上一笔新的还贷任务。这些套路贷往往没有清晰的标识,且常常隐藏在教育培训、生活缴费、医疗美容、手机充值等各类消费中,消费者很难辨认出其花式“马甲”,往往导致“被分期”。常见的“套路贷马甲”主要包括“车贷”“房贷”“消费贷”“教育分期”“美容佳丽贷”“身份证贷款”“不押车贷款”“不抵押私贷”等。
套路6:伪造“证据链”以“颠倒黑白”
犯罪分子在伪造“证据链”方面无所不用其极,例如利用“出借人”空白合同,虚签的借款合同、复印混淆真假原件等手段,通过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方式达到谋取或控制被害人资产的非法目的。
套路7:设置“AB面”App隐藏贷款入口
为隐藏贷款入口、规避监管追查,部分“套路贷”团伙开发了大量的“AB面”App。在平台上招徕用户的A面提供做菜、旅游、天气、阅读一类功能,B面则暗藏“套路贷”贷款平台入口。什么时候让用户看A面,什么时候切换到B面,都由后台控制。一个App往往连接着几十个“套路贷”平台。
套路8:贷款前强制要求购买服务或产品
有些借贷平台必须先花费几百块钱购买会员才能使用。有些借贷平台贷款之前会强制性让借贷者默认买产品,比如贷款元钱时平台会强制要求借贷者先购买元的另一款产品才能放款,这元的产品往往只是一个手串等价值只有几十块钱的小物件,借贷者购买之后,下放元本金,最终是按来还。还有平台在给贷款人放贷时,会强制性让贷款人默认30%的本金以商城代金券的方式返到贷款人的账户,剩下70%的本金打到银行卡上,其实商城上的产品往往远高于市场价,导致这张代金券根本无法使用。
(五)套路贷失信风险防范措施
结合媒体报道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如下套路贷风险防范措施:
1、注意保留证据,仔细阅读合同
一是从最开始接触借贷平台或相关人员时,应注意保存录音,以防被销售人员过度承诺等所迷惑,并随时截图或保留对方聊天、转账等记录,证明对方的套路贷行为,尤其是对方对各种款项的解释。二是仔细阅读销售合同条款,看清合同有无附件内容,签约后保留书面合同。如果发现借款本金和合同上标明的本金不一致时,消费者应高度警惕陷入套路贷。三是如对方提供空白信息贷款合约,要求合约对首付数额、贷款数额、还款期限明确载明。同时 在懂合同的人士陪同下签订合同,谨防合同中的各种“坑”。四是问明合同之外或购买该产品所包含的其他费用,掌握自主权。
2、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
消费者办理借款、贷款时,应尽量通过银行或有关部门认定的贷款机构进行贷款。同时,应高度警惕贷款机构提供的“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等试图说服借贷者的所谓“证据”。在借款前,可尝试通过“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借款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信息,如果发现曾出现过行*处罚等失信行为,或频繁与有过多次失信记录的企业合作和关联,或在近期频繁变更企业名称、企业股权等情况,应引起高度警惕。
3、警惕“无抵押贷款”等诱导性用语
犯罪分子往往以“无抵押贷款”“一秒放贷”等用语对急需用钱的潜在借贷者进行虚假宣传,但实际上所谓“无抵押”只是诱导被害人进入陷阱的“套路”,实质是先引其“上钩”,再以流程化、步骤化的方式让借款人最终由所谓“无抵押贷款”到不得不以自己或亲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来还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真实目的。
4、准确认识贷款利率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为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贷款年利率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不受法律强制保护。消费者应充分认识超高年利率存在的风险。
来自:金融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