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中国信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今天,《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发布。
《目录》和《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编制,严格以法律、行*法规和*中央、国务院*策文件为依据。其中,《目录》明确了11项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点领域;《清单》界定了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共14项。
《目录》提出,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根据《目录》,11项纳入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许可、行*处罚、行*强制、行*确认、行*征收、行*给付、行*裁决、行*补偿、行*奖励和行*监督检查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包括*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生态环境等领域。
《清单》提出,失信惩戒即指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清单》指出,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将根据《目录》细化编制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或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目录》和《清单》还对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要求。此外,《目录》和《清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法规或者*中央、国务院*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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